[分析] 移民融合政策如何产生“划界效应”:以德

楼主: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20-03-31 20:21:18
移民融合政策如何产生“划界效应”:以德国家庭移民为例
文:徐婕(台湾大学亚洲社会比较研究中心)
引言
欧洲各国在2015年难民危机高峰的冲击下,面临内部社会潜在族群分化的危机,除了重新检视开放入境规范并限制总量外,官方喊出的融合口号更是不绝于耳。而德国为因应短时间内大批难民入境,主张的融合政策力图透过语言学习、技职训练及实习让难民尽快重新就业,藉职场参与融入德国社会。但融合政策并非因难民危机而起的新产物。西欧各国的融合政策行之有年,只是对象多为因家庭团聚而前来且不具欧盟公民身分的第三国国民(third-country nationals)。[1]
这些以促进融合、提倡外来移民了解地主国文化为名的机制,除了入境后的语言文化课程外,德、荷、法、英、奥、丹麦等国施行的境外(即入境前 )语言测试其实更被视为“移民把关”(gate-keeping)的一环。就政策立意面来看,以上这些欧陆国家从早期强调外来人口单方面同化并接收地主国社会民族文化内涵,中期推行多元文化共容并行,以至今日首重外来移民需熟悉地主国政体法治制度,以公民价值为导向的融合概念。
地主国向即将入境、且可能成为永久居民之第三国家庭移民提出融合义务,看似理所当然,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第三国家庭移民都站在同一条融合的基准线上。我从自己对德国家庭移民的研究及相关政策出发,辅以过去几年在德的生活经验,以“国家机器”介入的另一种观点,分析政府补助家庭移民参加的语言文化融合课,并点出看似正面学习机会背后潜在的划界效应。
融合机制融合谁?
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欲至德国与德籍或非德籍伴侣结婚或团聚的第三国国民,可能遇到的融
合规定与状况。依据德国移民法2007年通过的部分修正条例,同年开始以依亲配偶、结婚
等管道进入德国的第三国国民皆须具备基础德语能力。也就是说,申请者除了需有另一半
或结婚对象的担保外,必须先通过德国境外歌德文化中心的初级(A1)德语测试,并在申
请结婚或家庭团聚签证时出具证明,视为签证核发的先决条件。但这项规定也明文列出例
外。若依亲或结婚的对象为:(1)在德的欧盟成员国公民、(2)具德国或欧盟高等技术
移民身分(持蓝卡)的第三国国民、(3)签证优惠第三国公民,如日、韩、美、加、澳、
纽、以色列等 [2],或(4)曾在欧盟境内行使自由移动和居住权的德国公民,则不需证明语言能力。根据依亲或结婚对象身分背景设置的免试特例,除了是给予部分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以及吸引高技术外来人才的诱因外,实际上默认了此免试族群的“融合非必要性”。换言之,将与德国人结婚的第三国国民被德国政府认定为有迫切的融合需求,但若结婚的对象换为其他欧盟人士,例如居于德国的意大利人,第三国国民融不融合倒无足轻重了。
依亲和结婚对象的国籍及背景,之于配偶移民入境申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第三国国民
本身的国籍也可能是入境免试的要素。就德国居留法令中(Aufenthaltsverordnung,
Residence Ordinance)[3] 给予少部分第三国的优惠条款,列举国的公民不需签证便可在德国停留长于九十天。在此特例下,即便目的为依亲或结婚,也可在入境之后再依规定换发居留证。举例来说,假设同时有两位欲至德国与伴侣团聚的婚姻移民,相较于澳大利亚籍公民完全不受语言门槛限制,印度籍的申请者则必须花时间、精力和金钱取得德语认证。然而此签证优惠条款的存在及效力不仅体现在境外融合机制的适用,也间接决定了家庭移民抵达德国后的融合进程。
德国自2005年起实施语言文化融合课(Integrationskurs & Orientierungskurs,
integration and orientation courses),补助但也强制所有新入境且德语沟通能力不足
的家庭移民参加为期一年的课程。当中除了有六百个小时的德语教学,循序渐进以达到德
语中级程度为目标外,还接续六十至一百小时的文化课程,期许移民能从政治、法律、历史和社会实况等面向深入认识德国,而课程尾声则伴随官方德语及文化知识测验。一般来说,第三国的婚姻移民进入德国初换发短期居留证时,若语言程度尚无法达到与移民局办事员交谈的标准,“多数”都会被要求参与融合课程。定期出席及最后通过德语B1检定都成为居留证延长的前提。
但接续上段所提,具优惠国国籍的第三国移民在境外被“免除”证明德语能力的特例,往
往成为一种在判定融合需求或方式时的行为准则。但在我研究家庭移民的过程中却发现,
在面对不谙德语的优惠国籍家庭移民时,移民局官员有时并不强制其参与融合课,而是告
知对方有“权利”获融合课补助,大大迥异于一般第三国家庭移民有上融合课“义务”的说法。一位在中国出生长大但为新西兰籍的访谈者便说,或许因为类似的免试入境的状况少有,移民局的办事人员便告知她应可遵循入境特例免上融合课,甚至还表达对“新西兰籍移民不需迫使便能自学语言的信心”。她是这么描述的:
那个移民局都没有让我去学德语,他都没有要求我去学德语因为他们说,因为我从新西兰来的嘛他们觉得,疴,因为我讲,英语在这边生活没有,基本上没有障碍的,他们觉得,疴我会,去自己自学德语,他们会信任你,嗄,他们就这么跟我解释,觉得我一定会想办法自己自学的,不用他们迫使我去学。
若非这位受访者仍积极争取上融合课的补助証明(满足配偶为德籍的第三国国民的条件),移民局第一线对具优惠国籍之家庭移民入境后采取的融合策略可说是“自由放任”。而我访谈中二十多位台湾及中国的女性家庭移民虽在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或英语能力上都近似于高技术移民,却一律被归类为有高度融合及上课需求。相较于当中两位来自中国、新西兰籍受访者的不受融合课时程牵制,大多数受访者都需“老老实实”的坐在课堂中以满足居留条件。简单来说,虽同为第三国配偶移民,却可能因国籍导致歧异的融合起始点,自然也容易影响到长期的适应及融合进程。
虽然我访谈的对象都认为政府补助的融合课是一大福利,也是自己精进语言能力的绝佳机会,但从制度面上看来,移民局官方对第三国家庭移民强制上课与否显然有双重标准。换句话说,融合机制等于被动地透过国籍优惠将部分的家庭移民排除在融合的标的族群外,也此变相在家庭移民这个群体中产生了划界作用。
谈“国家机器”的介入与融合想像
或许有人会问,反正上课有补助,强不强制有差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要先回到融合课程的性质、内容及目的,以及地主国社会对融合的想像。对欲至德国结婚或家庭团聚的第三国家庭移民来说,融合课的意义或许单纯是涉及将来居留权的义务学习,也可能是求之不得的进修机会。
但就官方角度而言,这一套融合机制设立之初便是针对来自欧盟外(默认为不熟悉德国与欧盟核心价值者)且入境后活动易受限于家庭场域的移民,希望经由课程中语言教学和法政制度面、历史、文化及社会价值的传递,辅助其全面融入德国生活。建立于以上基础的融合课机制,实可从两个面向讨论:(1)课程内容取决于国家主观判定何为必要传达的意识形态,也与国家本身对融合的想像息息相关;(2)各移民类别是否需强制上课的规范不但呈现了国家对部分移民的偏好,也间接彰显了官方“假定”需义务上课者有融合的疑虑。
外来移民接受地主国的融合课洗礼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官方得以透过持续且固定的课程传授订为“正统”的知识,另一方面移民也因参加课程实质上成为国家机器行使的对象及主体。我认为Louis Althusser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见解适恰地诠释了官方融合课与移民间的关系。Althusser原用此概念来佐证国家权力的延伸,并用以理解生产关系和统治阶级维系支配权的方式。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因承载着国家价值取向及考量,透过其运作便使个体和国家间产生从属
关系。也就是说,国家借此机制召唤(interpellated)个体,使个体服膺主流价值。而融
合课以语言和文化教学向移民输送地主国的思想和制度,正是“教育型”意识形态国家机
器(scholastic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的最佳例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只
规定第三国家庭移民有参加课程的“学习义务”,等于选择性而非一视同仁地要求移民臣
服于其主流价值。更白话一点说,这样差别性的融合政策反映了德国政府对“第三国家庭移民”最应融入德国社会且有迫切需求的想像。
从另一个角度检视针对第三国家庭移民的融合政策,则可勾勒出德国移民体制的基本样貌
。若先就国籍面来看,举凡欧盟成员国公民、持有其他欧盟国居留证或这两者的第三国配偶,都受惠于欧盟境内自由移动的原则,不但不受入境限制,也不在德国政府入境后强制上课的名单上。这或许代表德国认同欧盟内部“文化及思想的同质性”,不觉此类移民在意识形态上与德国主流有过大落差,也暗示了对欧盟公民管辖的较宽松态度。又基于欧盟和德国近年来为多方吸引专业人才,第三国高技术移民及其配偶同样的也豁免于入境前后的融合规定。这也阐明了德国政府对知识和技术的追求与重视凌驾于文化融合之上。
最后,第三国家庭移民之所以被视为重点融合对象,起因于二战后西欧各国引进东欧及土
耳其的外籍移工,而其在移工计画终止后持续带入的家庭移民因宗教、文化和相对闭锁的
社群产生族裔群聚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国的家庭移民成为“不融入”的众矢之的,也成为德国政府亟欲透过融合机制教育的对象。换言之,虽同处德国社会中,被认定为文化相近或有专业技能者被视为“好移民”,即使其有异于德国本地文化的习性也可被包容。相对的,第三国家庭移民,尤以女性常被侷限在私领域而少与外界产生联结的状态,则被德国政府视为在融合议题上“棘手的群体”。
综合以上所述,境内外融合机制实为国家“选择性”的对部分移民类别展现意识形态,并要求其符合本地社会融合想像的手段。依此脉络,我们或可更清楚理解同为政府补助的融合课其实蕴含对移民融合的两套标准。
结语
德国移民局针对家庭移民的调查和我所接触到的第三国家庭移民一致指出:融合课补助提供了学习的契机与诱因。但以促进融合为名的境外语言检定和强制参与融合课等措施,使得学习成为管控的手段和外加的义务。而更被忽略的是,依国籍而生的签证优惠条款,往往不经意的划分了同为家庭移民类别的群体,间接影响及造就了家庭移民不同的融合轨迹。经由审视融合课此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实践方式,地主国对融合内涵和对象的想像不言自明。我们也能借此反思原立意良善的学习机会何以带有差别待遇的色彩。
注释
[1] 即欧盟成员国或欧陆内特别缔约国之外国家的公民。
[2] 实为澳洲、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韩国、新西兰、美国、安道尔、洪都拉斯、摩纳哥及圣马力诺等国。
[3] 41条,Aufenthaltsverordnung § 41 Verg?nstigung f?r Angeh?rige bestimmter Staaten.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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