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紧急法》的恶法之路

楼主: skyhawkptt (skyhawk)   2019-10-05 01:15:25
标题: 《紧急法》的恶法之路
新闻来源: https://is.gd/m2HzjR
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
林郑月娥政府已夺得无上权力,利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这殖民恶法“收拾”这个由她
一手搞出来的灾难。她在今天的记者会甚至声称“无理由将这些法例‘备而不用’”,显
示必定有权用尽。
阅读了两篇极为重要有关香港《紧急法》的学术论文,包括学者迈尔斯(Norman Miners
)及王慧麟(Max Wong)的著作,帮大家消化一下供各界参考。
香港有何紧急权?
按两篇文章的历史档案整理,可知香港历史上过往有各种类型的“紧急权”(emergency
power),包括最早1844年订立但最后过不到伦敦把关而难产的《戒严法》(Martial Law
),迈尔斯形容为相对温和(mild)于1856年启动的《维持治安条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于一二战时期出现过由宗主国赋予殖民地的《枢密院令》(
Order in Council),与及主体条例保留至今,在1922年由香港本地订立的《紧急情况规
例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称《紧急法》)。
《紧急法》的起源
从这两篇文章亦可见现时《紧急法》的辛辣条文是从过往历史经验层层累积下来的。1916
年英国政府因应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及保护各殖民地的安全,颁布枢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授权港英政府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资讯审查(censorship)、逮捕、羁留
、递解离境(arrest, detention and deportation)、强制劳动(require persons to
perform service)、充公任何财产(requisition of property)、控制海陆运输(
control of territorial and movement of vessels, control of transportation)等
等。
每个受管制的领域,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脉络和“需要”,但这些恶法放在21世纪的香港,
明显格格不入。
相关条文,已演变成今天《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条(a)-(f)款的条文,林郑甚至可以
根据第2条(g)款,订立任何紧急规则暂停任何现行成文法例,真正变成“无法无天”(
lawless)。这个20世纪初的恶法,用于处理世界大战的特殊情况,亦成为1922年《紧急
法》的蓝本。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
没有制衡的权力,必然会遭到当权者滥用。1922年起,《紧急法》被港英政府不断挪用,
用于各式各样的社会事件中,实施各种紧急规则,例如:
1925年:打压省港大罢工
1929年:因香港旱灾,全港制水
1932年:因霍乱肆虐,禁止街边卖雪糕和已切割水果
1935年:真正的“狂犬病”(Rabies)影响马只,禁止新界马只进入市区
1949年:为免共产党渗透,收回靠近边境的私人土地
1950年:硬币短缺,禁止市民囤积“神沙”
1950年:持有炸弹或武器者可被判处死刑(英国外交部认为严重违反人权,1955年被
逼取消)
1965年:银行挤提,禁止存户提取每天超过$100
1967年:英镑急贬,导致香港金融系统不稳,全港放假一天
1973年:石油危机,电力短缺,利用紧急法宣布实行夏令时间
诞生于世界大战期间的《紧急法》,在和平时期被港英政府挪用,按迈尔斯的看法,明显
出现了滥用(Abuse),不单只会禁止传播、充公财产、强制劳动,过往连“癫狗症”、
“冇银用”都可以说紧急,原意明明用以防境外国共双方/中国大陆的势力渗透,但只要
行政会议觉得“紧急”,都可以照用可也,如同毒品一样会贪方便“用上瘾”。
点算过往香港殖民地历史里面,150年间至少有49年有在积极应用紧急法,占了统治期的3
分之1足足半个世纪。
踏上恶法不归路
林郑今天对外媒声称,虽然订立紧急规则,但香港不是在紧急状态,那是不是在滥用《紧
急法》?先例一开,后患无穷,而现今体制完全无法制衡林郑的权力,而且今天林郑在记
招已表明,若《禁止蒙面规则》无法“止暴制乱”,不排除会利用《紧急法》制定更多紧
急规则。
林郑会不会用恶法推行不受欢迎的政策,例如土地供应进入“紧急状况”,毋须经立会审
议即可挪用储备建人工岛?香港会否有所谓“紧急状况”、“影响”国家安全,即时就基
本法23条内容进行相类似的本地立法?会否因某些商人不听中央话,像新疆商人般被充公
财产?
邱吉尔一语成谶
阅读文本,两位学者都有提过当年连时任英国外交大臣邱吉尔(Winston Churchill),
都质疑过殖民地会否变无上权力。其实后遗症可以很多,变得尾大不掉。当年邱吉尔领导
的英国外交部在1922年致函港督,担忧港督权力过大,要求这些特殊权力必须在绝对紧急
的情况才能使用(I note that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under this ordinance are very wide, and of course they will only be exercised
in a grave emergency)。
可惜《紧急法》订立后,港督成了脱缰野马,不断引用条文订立各样紧急规则,箝制人权
。虽然《紧急法》在1973年后处于“休眠”状态,最后三条紧急规则亦于1995年在前立法
局废除,今天林郑政府却已夺得无上权力,利用这殖民恶法“收拾”这个由她一手搞出来
的灾难。林郑在今天的记者会甚至声称“无理由将这些法例‘备而不用’”,显示她必定
有权用尽,邱吉尔一语成谶。
参考文章:
Wong, M. W. (2011). Social Control and Political Order-Decolonisation and
the Use of Emergency Regulation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LJ, 41, 133.
Miners, N. (1996). The Use and Abuse of Emergency Powers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LJ, 2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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