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应通过扩大“金英兰法”实施对象来截断

楼主: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16-08-01 22:04:35
应通过扩大“金英兰法”实施对象来截断民间部门的腐败链条
http://chinese.joins.com/big5/article.do?method=detail&art_id=155153
随着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决关于禁止不正请托及收受金钱的法律(又称“金英兰法”)合宪
,韩国国内争议才告一段落。根据将于今年9月28日试行的法律主旨,从现在开始社会成
员应该为营造公正清廉的社会而凝聚力量、共同努力。
前天,宪法裁判所对有必要将新闻工作者和私立学校的相关人士包括在“金英兰法”的实
施对象之内表示了认同。朴汉彻所长等7位审判官强调称,“为了消除腐败并营造一个公
正的社会,不仅仅是公职部门,民间部门也应提高清廉性”。审判官们强调,“教育和媒
体对整个国家或社会的影响力非常大,而且这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波及效果也很大。应该
要求私立学校相关人士和新闻工作者具备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清廉品质和工作的不可收买
性”。
很多国民对此表示同感和支持,因此目前正在进行的将新闻工作者等人排除在“金英兰法
”实施对象之外的法律修订有失妥当。反而根据“金英兰法”的制定宗旨,将民间部门也
包含在实施对象中是韩国社会应该前进的方向。宪法裁判所方面也表示,“国会将教育和
媒体作为防止民间部门腐败的制度制定的首要阶段,这不能说是恣意的歧视”,强调了扩
大“金英兰法”实施对象的重要性。
尤其是因清廉度降低而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民间部门不在少数。正如金昌钟、赵龙镐审
判官的少数意见所指出的一样,在2013年各产业的“清廉竞争力指数”中,比整体平均值
低的领域是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保健·医疗·社会福利业、制造业这四个领域。实际
上大企业-转包企业之间在甲、乙方关系中进行的不正当请托和贿赂交易、筹集秘密资金
正成为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与律师和金融人士·会计师等公职直接相关的专职腐败现象
亦是如此。
对于民间部门的大大小小腐败问题,宪法裁判所的判决书将称其“歪曲法律的支配和经济
秩序、破坏民主主义、减缓经济发展、加大贫富差距,对社会整体造成负面影响”。与此
同时,民间部门的腐败问题也是致使其对外信誉一落千丈的原因之一。“联合国防腐败公
约”强调对民间部门的腐败现象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上的制裁也是出于这个原因。而英
国和新加坡则各自将防贿赂法·防腐败法不仅针对公共部门,而且还扩大到了所有民间部
门。
我们不应忘记制定并实行“金英兰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或抑制职业活动自由,而是
为了“保障公正地履行职务,确保获得国民的信任”(“金英兰法”第一条)。为了阻止
陈炅准检察长事件等层出不穷的不正之风和丑闻再次出现,应该进行积极的努力。国会应
该一方面完善“金英兰法”实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实施对象。
韩国社会想要摆脱恶臭扑鼻的“不正之风共和国”的坏名声,就必须截断社会各处的腐败
现象的食物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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