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中国不接受所谓“裁决”是最好的维护国际

楼主: YusaAoi (YusaAoi)   2016-07-17 20:27:12
中国不接受所谓“裁决”是最好的维护国际法
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发起的南海仲裁案,日前做出所谓最终裁决。中国政府第
一时间发表声明,明确表示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但美国
、日本等少数国家却打着“尊重法律”之旗号企图施压中国。
事实上,中国该不该接受仲裁裁决,应取决于仲裁庭是否依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而不应由少数别有
用心的域外国家所“裁定”。 但遗憾的是,仲裁庭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庭审,到实体审
议和做出最终裁决,都未能坚持国际法规则所明示之客观公正的法治精神,严重损坏国际
法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其裁决当然无效和不具备约束力。中国对仲裁裁决“
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不仅不是无视国际法规则,反而是对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
法精神宗旨、基本原则及公共权威的捍卫和维护。
首先,中国的“不接受、不承认”立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严肃性、
权威性和完整性之维护。 一方面,中菲在南海的根本问题在于部分岛礁领土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公约》调整范畴;同时,有关海上划界问题亦已为中国政府在2006年声明排除
在外。另一方面,在争端解决方式上,双边磋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既是中菲两国之共识,
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所倡导和尊重。特别是《公约》已明确不得损害缔约
国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和平方法的权利。仲裁庭应当重视中菲业已达成的数个共识文件,
特别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尊重中菲选择双边政治途径解决海上争议。因此,仲裁庭
自始自终有意对“中菲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争议的本质”视而不见,强行裁决对菲仲裁案具
有管辖权,不但超越了其管辖权限范围,更严重损坏了国际法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完
整性。鉴此,中国对仲裁裁决结果的“不接受、不承认”,事实上是在维护缔约国依据《
公约》等国际法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在警醒国际社会保护《公约》的权限范围,进而维
护国际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其次,中国的“不接受、不承认”立场是对国际法公平、正义原则之维护。 中国在南海
的岛礁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是基于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在2000多年的持续经营开发和长
期有效的管辖中形成的。仲裁庭片面否定《公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南海断续线和中国南海
历史性权利,裁定太平岛是“礁”不是“岛”,既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契约精神,更是罔
顾事实,与公平、客观、公正的国际法原则严重背离。鉴此,中国基于裁决无效和不具备
拘束力的政策选择,既体现中国提醒国际社会注意仲裁庭不公平、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更
是在维护国际法公正原则。
再者,中国之“不接受、不承认”立场是对不受权力政治影响的国际法治精神之维护。
仲裁案的产生与发展背后都透射出大国基于规则主导权的战略博弈。特别是美国从仲裁案
的提起、仲裁庭裁决到要求中国执行裁决,所扮演的是幕后“操纵者”的角色。此外,仲
裁庭绝对偏向菲律宾的裁决看似获得保护“弱者”的国际声誉,但事实上已经将国际法规
则所强调之公正无私的契约精神毁于一旦,并使其彻底沦入以实力均衡为导向的现实政治
工具。因此,中国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亦是对美国等大国利用权力干扰法律公正的抗议和
阻止,是对国际法治精神的维护。
最后,中国的“不接受、不承认”立场是对保证国际法在南海地区和平稳定中作用之维护
。 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之精神宗旨在于倡导国家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
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体系为维护地区形势和平稳定
及南海争议解决提供了磋商谈判的原则、规则、规范和框架。然而,充满权力政治竞争意
味的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只会加剧美国、日本等区域内外国家在南海的地缘战略竞争,
于地区和平稳定并无裨益。因此,中国的“不接受、不承认”立场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和
平稳定现状,有利于有关各方充分发挥国际法所建立的原则、规则、规范和框架体系,通
过双边磋商谈判方式,缓和地区紧张局势,深化争议解决达成共识。
事实上,国际社会应当警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制度规范、原则为少数国家所操
纵而滑向权力竞争的深渊。中国对临时仲裁庭所做裁决的“不接受、不承认”立场,不仅
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定,同时也是对国际法治秩序之维护。双
边谈判解决包括南海争议在内的海洋争端既是有关当事国的意愿,同时也是国际法所认可
之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须优先予以支持和尊重的选项。所谓仲裁庭既不应以某个当事国
单方面意愿为基础,更不应以“提线木偶式的仲裁法官”个人主观之臆断而做出不公正不
合理之裁决,全盘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如此只会破坏国际法制之基本原则,
亦是对国际法精神宗旨之践踏。
(作者单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http://opinion.huanqiu.com/plrd/2016-07/9180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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