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Soong (Cooper Kupp!!)》之铭言:
: 真笑死人啦~ 连当东厂也当得这么混 连演都不演一下
: 说有"神秘行李箱" 在哪里? 加个"神秘"就可以呼咙去吗?
: 说妙妙的儿子"湮灭刑事证据" 结果也找不到证据 只好不起诉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824000521-260118
可笑的是你吧!连贪污也可以护航!
繁体字看得懂吧
贪污治罪条例增订第六条之一条文
时间 中华民国105年4月13日
第六条之一
公务员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
疑之财产提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一、第四条至前条之罪。
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之一、第十条立法总说明
检肃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为国家永续发展之基石。
公务员为人民公仆,薪资来自纳税人,操守廉洁,戮力从公,乃
其本分,若贪污腐败,除破坏法律秩序,腐蚀社会根基外,更影
响政府公信力,降低国家竞争力。近年来贪腐弊案频传,严重冲
击国民对政府之信赖。惟贪污具有隐密性,被发现时常已距犯罪
时日甚久,证据可能已被湮灭,犯罪所得多被隐匿,查证上颇为
困难,影响打击贪腐之成效。
联合国于二00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
,于第二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就财产显著增加,负有真实说明义务,
若未能提出合理解释,即构成犯罪。为呼应民意,有效打击贪腐,
爰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防止贪污法、新加坡防制贪污法、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马来西亚反贪污法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之
立法例,
增订第六条之一“公务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之说明义务罪”,
公务员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增加总额超过其最近一
年度合并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
来源可疑,经检察官命提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
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课以刑事责任。
另于第十条增订第二项,规定公务员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至第六
条之罪者,其本人、配偶或子女来源可疑财物,负有举证说明来源
之责任,
若未能证明合法来源,即视为犯贪污罪所得之财物,
可依第十条之规定,扣押、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本负有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之义务,
其个人权利应受节制。检察官就犯罪构成要件仍须负举证责任,惟
因财产来源之事实难以证明,而将举证责任转由知悉财产来源之公
务员负担,并限制其缄默权,应是维护国家利益所必要,爰拟具“
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之一、第十条修正草案。
这一条是把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务员,所以妙妙无法提出合法说明就
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之一,就是贪污,证据是妙妙要提出来告
诉法官钱怎么来的,说服法官,根据新闻报导
池妻说,林姿妙1月13日被检廉调查后,“林姿妙律师”告知她,
“钱是林姿妙的,不是你们的钱,你们的帐户只是拿来过水的”,
要求她提供交易明细,方便制作陈报状予地检署;“循环借贷”
确实是律师2月、3月间告诉她的,她自己想不出来“循环借贷”
这个词。
我只听过循环利息,还没听过循环借贷,光这条,妙妙就很不妙。
还有这一条是2011年就修了,就不用再扯什么国家机器了。
贪污的就送他下去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