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athergod (呜呜)》之铭言:
: ※ 引述《access (office)》之铭言:
: : 看看文资法就知道根本流氓条款
: : 被列为古蹟后等同土地价值全没了
: : 屋主还要自己花钱维护
: : 政府在干嘛? 功能就列古蹟而已
: : 文资人士呢? 跟政府一起强奸地主的权益
: : 拆了地还会是自己的,没拆就送政府了
: : 至于有人会说可以做观光
: : 带不来人潮就只是新的蚊子馆罢了
: :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罚钱拆也都划算
: : 不是说不能保留,但保留同时请一起保障地主权益
: : 看政府还是文资人士要买要租都好
: : 别不出钱只喊保留
: : 这跟流氓行为真的差不多
推f大有做功课还认真回应。
认真看完一整串讨论,觉得有些事该厘清:
如果a大觉得要列古蹟就要政府全额出资维修买回之类的,真的才是不太实际。就像f大说
的,就算被列古蹟还是你在住啊,然后嚷嚷着自己没钱,政府要付全额什么的,这种话真
的有点无赖。
甚至说经济学告诉你人都是自私的吗?不是,经济学告诉你人都是理性的,那种自我利益
的最大化也不见得都是经济利益,所以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也会告诉你,人不见得是自
私的,也会为了公众付出。
后面在讨论法律“得”跟“应”的问题,a大觉得没有“应”一切免谈,但我觉得如果真
的是“应”,那才一切免谈。就像a大你自己说的一样,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怎么可能负
担那么多提报古蹟?正因为法条是“得”,地方政府有可为及有可不为的余地,我们才有
机会去讨论为何不为?可为到何处?不是吗。
其实我们都同意古蹟可以是公共利益,但我也可以理解a大一部分的点,什么叫做公共利
益可能要交代清楚。就我个人来讲,古蹟没办法脱离它生成的历史脉络等等,天主堂我不
熟,但以二结王公庙来说,如果没有一同保留仪式与周边水田水圳,那就没什么意义。
也就是说,其实我们都期待保留古蹟之后,它可以带来什么其他价值,例如有没有可能让
人观光、了解地方文史?事实上我们都期待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好的、整体规划的方向,但
政府为了省事省脑就直接拆了,然后还让想要保存者跟屋主地主产生嫌隙,只落入谁可以
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来讨论,不但视野窄了,可能还模糊县政府应该要有文资规划能力的
焦点。
以上无意引战,欢迎各种讨论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