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农地政策的改变:
(一)农地农有政策的放宽:
1、在民国89年1月27日以前(含当日)之农地承受人必须先取得
“自耕能力证明书”,才能办理农地所有权移转。
在民国89年1月28日以后(含当日)非农民亦可承受农地。
2、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查阅已删除的《土地法》第30条第1项条文
:“私有农地所有权之移转,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的修法理由。
(二)耕地农用始得移转政策的改变:
1、民国96年1月11日以前(含当日)耕地必须取得“农业用地作
农业使用证明书”始得办理买卖、赠与等所有权移转登记。
民国96年1月12日以后(含当日)耕地无须取得“农业用地作
农业使用证明书”亦可为所有权移转登记。
2、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查阅民国96年1月10日修正前后的《农业发
展条例》第31条及第39条条文内容。
二、真正的问题不在农地农有政策的放宽,而是违反农地农用取缔是否有严
格执行的问题:
(一)民国96年1月10日修正之前后的《农业发展条例》第31条及第39条
条文提案立委诸公们认为“有关土地之使用管制皆明定于土地法规,抱括区
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及其子法规中,且于前开法律中明定有罚则,如有违
规使用即可依法处以罚锾,且可连续罚,应已可达到阻遏之效果。”(资料
来源:立法院院总第956号委员提案第6786号)
(二)问题是执行对违反农地农用处罚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地方政府,而
地方政府往往受到人情及选举因素所影响,地方政府首长换人往往行政作为
就变了,或是受到民意代表压力或关说就不了了之。
三、农地农用的问题,攸关环境权及社会大众之生命权及健康权等权利,而
不是对农地所有权人之财产权有所影响而已:
为什么水利会要对搭排严格控管,就是因为怕废水进入农田的灌溉水道
内,不但污染环境,这些种出来的农作物吃进人的肚子里,也危害了社会大
众的生命权及健康权。
电镀厂排重金属废水 污染3公顷农地:
http://e-info.org.tw/node/114857
农舍污水搭排惹议,宜兰水利会:未达排放标准,绝不轻易放行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32954/
四、农地不是建地,农舍不是旅社:
(一)就土地利用上,农地主要是为了种植农作物用的,而不是当作建
地拿来盖房子或作其他非农业用途。由于土地利用之限制,这就是农地为什
么会那么便宜的原因。
(二)农舍是无自用农舍之农民才能兴建的,非农民本来就不得兴建了
,《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早就定有明文。
(三)农舍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10款第2目
),所以农舍的真正用途并不是旅社,而是农业经营。如果要开旅馆的话,
应该事先请教专业人士好好规划来择地兴建,而不是归究宜兰县政府将一堆
地区取消偏远地区之认定。更何况一般民宿限制只能有五间房间而已,但在
宜兰县往往是只有五间房间合法,然后搭配附近没有申请合法民宿的建筑物
来非法营业。
另外,宜兰县政府长期人员不足,以致无法有效取缔宜兰县数千个无牌
日租套房及非法民宿业者,而无法对住宿旅客的生命、身体及财产权有所保
障,这也是令人诟病。明明抓一个非法业者的罚锾,就超过一个公务员的月
薪了,不懂为何不增加人手?
五、林聪贤前县长当初决策的最大败笔:冒然公布及实施决策的时间太突然
而且没有缓冲期间,以致一堆人完全来不及因应,挡人财路如同杀人父母,
这是他最大的问题。
六、说到底投资客将农地、农舍当作不动产商品来炒作,就得自负投资风险
。投资本来就是有赚有赔,而不是稳赚不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