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见] 参选基督信仰板板主 -- amibalala

楼主: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3-12-15 10:14:06
※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铭言:
: 看到这个意见我真的笑了
: 又来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例子了
: 你在天主教版#1IWIzNjD文中补充说明人身攻击的判断标准
: 而那两条解释很清楚 这里我再解释一次 也顺便解释给其他的板友
: 2. 言论已经到了足以触犯中华民国法律的程度
: 那当然版规处置 简单来说 告得成的我们就板规二处置
: 万一我觉得告不成但你觉得告得成 你就去告
: 然后拿判决书来证明我判错 到时我会补判对方水桶还你公道
:
: 这真是好笑至极,一开始说要补充说明版规对人身攻击的标准
: 但是你这边有做任何有意义的补充吗? 没有
: 你是法官吗?你如何判断一个言论触犯中华民国法律?
去找个法官帮你背书啊
: 所以这条版规实际就是在说,
: 版主的判决是完全自由心证,所以版主看你不爽就可以严格一点
: 看别人爽就可以轻一点
: 最后还很高傲的补充一句,不服就去法院告,告成了你就改判
: 既然都要版友去法院解决人身攻击的事情了
: 那你站着版主的职位是干嘛?摆明了是要站着茅坑不拉屎
: 还好你现在辞职了,希望你赶快连群组长都辞掉阿
你的问题就在于只要不符合你期待的判决就是自由心证
是说自由心证又怎样
我可没在板规里面写“可任意删除板规”这种连解释都懒的做法
话说你到底要不要把你政见里群组管理人可任意删除文章这条改掉?
不要因为这次连署结果不如预期就摆烂啊
这次选不上 还有下次咩~
: 喔对了,你这篇文章后面是有补充提到几点好笑的判断标准
: 我帮你简单整理一下
: 1.芭乐ID不得当作人身攻击的对象
: =>什么叫芭乐ID?你说的算吗?
我没说你芭乐 ID 啊
我只说你的 ID 有举证上的困难
为了将来你上法院告人家方便 还是换一个吧~
从下面的文章就知道你误解在真实世界告公然侮辱和网络世界的差异
真实世界骂人没有这种身份确认的问题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下次 google 记得把网址都附上来啊~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体是“人”:
处罚的法条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处罚,
反面的意义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处罚。
人在法律上有两种含意,一种是有血有肉,可以称“你、我、他”的自然人,
另一种便是依法律规定成立的法人,
像公司、合作社、农会、渔会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机关、
人民团体已经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向法院办妥法人登记成为法人,
都是这个法条中所称的人。
所以因为一堆人尤其是在批踢踢一拖拉库人推文来推文去
五楼四楼三楼二楼楼上楼下还外加楼中楼不小心被插的
ex: 五楼的楼上是几楼? ans: 6楼
法官万一没上批踢踢你还要跟他解释为什么批踢踢上太多的人会讲四楼
这里我就拿某位网友的 id 举个例子
call me~ call me~ come~ come~ give me a call~
就是喜欢你的认真叫我好感动 这样下去别人会妒嫉我
请问我这句的哪一个英文单字指涉了批踢踢的网友?
1. call
【 查询网友 】
《ID暱称》call (抠) 《经济状况》普通
《登入次数》1245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00 篇 (劣:0)
2. me
【 查询网友 】
《ID暱称》me (秘密) 《经济状况》普通
《登入次数》1983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70 篇 (劣:0)
3. come
【 查询网友 】
《ID暱称》come (come come ) 《经济状况》小康
《登入次数》1344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332 篇 (劣:2)
4. give
【 查询网友 】
《ID暱称》give (阿给) 《经济状况》清寒
《登入次数》1169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6 篇 (劣:0)
5. 以上皆非
: 2.具有明显辱骂之事实
: 看到这两个标准我又笑了,第一次听到中华民国的法律还会因为姓名取的不好
唉呀 不该让你看见脸红 这都怪空气不流通 别以为我的时间 
除了害羞没事做 停半分钟 在这最美的时候 我要记住你的笑容 
我的心 不会再和谁 那么靠近过
ㄟ 徐怀钰是我小时候的偶像 你不介意我借你的文唱首歌缓和气氛一下吧?
你都借 amibalala 的政见文申诉了 这点点爱德我们就彼此彼此一下吧 :)
: 就不受法律的保障
: 你以为法官都跟你一样的吗?法官不用检视前后文的内容去做分析与判断吗?
我很相信法官一定会认真检视前后文的啊~
: 好啦!既然你叫我google,我就贴个实际的判决文片段给你
: 教你如何告别人公然侮辱,不要再告输了阿!
: 刑法第309 条第1 项所称之“侮辱”,系指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
: 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断,不以言语中指名道姓为必要,而需考量行为人之
: 年龄、教育程度、与被害人之关系,并考量行为人为该言词时之一切情状,如行为人之态度
: 、语气、声调、音量等综合判断。查被告为一智识健全之成年男子,且为告诉人就读之国中
: 教师兼训导组长,其以上开言语,带有评价告诉人于应到达的时间超过了既定的时限次数居
: 于王位、并借故指称告诉人可因“迟到”达到世界的最高纪录,而有贬低他人价值之意涵,
: 均属对他人轻蔑表示之言论,非仅是单纯希望告诉人准时到校及系向告诉人宣导守时之目的
: 至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词已足使告诉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觉得难堪或不快,依上开见解
: ,被告上开言语当属侮辱他人之言论,被告确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所以我说你只看法条 但不看判例
这就跟有些人老是要拿他自己解读的中华民国宪法言论自由来无线上网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8875486
(二)行为人涉及公然侮辱之用语,依一般社会通念之判断,
可以认定具有贬损人格、毁坏名誉之影响。
所以这里就说明法官对于到底有没有构成公然侮辱
是以“一般人”、“社会大众多数人”的观感
这当然就说明这个部分是会比较有争议的
而且同时也会考量所谓的是否为可受公评
ex: 干谯去天主教版声称天主教是淫妇的人到底算不算是公评?
至于其他的部分我在天主教版的公告文都讲得很清楚了
当然你可以抗议你对于“一般人”的定义跟我的不一样
不过我当然不会理你 因为我定期上教堂又不宅批踢踢网络微轻度使用者
看起来再正常不过了
这样没完没了的一直打字实在很累 而且很多我都已经讲过好几遍了
你要不要直接打电话给我我跟你解释?
How about just come and give me a call?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3-02-15 14:49:00
我笑惹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3-02-16 23:44:00
这篇要M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