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inyurl.com/yztenzcj我把判决贴在这里,有兴趣的可以看看然后13楼援引的文字其实是地院判决的部分,高院是认为这个李姓“恶男”在动手前曾经犹豫在被害人家中厕所时把刀收起来“并非毫无一丝正念思考”。被告自称最开心的时候是在火锅店打工,曾经能够自己支付五六个月的房租,“可征被告仍能透过正常工作获得成就感及满足感,改善之自己性格,当得经由最长期监禁之狱政系统有给予未竟学业之教育或其他工作技能辅导,建立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自立更生、自给自足”之价值观。”所以高院判决其实是从他整个生长背景、犯案情况去判断他仍然是有机会可以教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