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回响] 死刑不合理吗? ◎柯志明

楼主: stre1654 (竫斐)   2010-06-09 13:59:09
※ [本文转录自 stre1654 信箱]
作者: boyofwind.bbs@ptt2.cc (boyofwind.bbs@ptt2.cc)
标题: [回响] 死刑不合理吗? ◎柯志明
时间: Wed Jun 9 13:58:22 2010
作者: Fitzwilliam (迷途) 看板: AAAAAAAA
标题: [回响] 死刑不合理吗? ◎柯志明
时间: Wed Jun 9 02:40:56 2010
不同观点的争鸣,比起贴图改图搞诛心贴标签的媒体煽动者们,
对于公共议题的讨论我想是更有帮助的。在此分享这篇文章。
==
死刑存废‧观念PK 系列3:死刑不合理吗?有关死刑之伦理争议的一个思想纲要
by P评催稿中心 on 2010/06/08
http://pnn.pts.org.tw/main/?p=3019
http://tinyurl.com/2bnfsun
法国画家让-里奥·杰洛姆的《基督徒马太斯的最后祷告》(1883)
(按:所谓“马太斯”即是殉道者,Martyrs。)
1.如同堕胎、安乐死、同性恋等伦理议题一样,死刑颇富争议性,也同样易引起对立的激
情,因而论者常诉诸与伦理不相干的理由对对手进行污名化攻击,因此,不易冷静思想与
讨论。
死刑(death penalty)是取消罪犯生命的刑罚,这是一种基于法律对犯了最大罪行(
capital crime)的罪犯的最大刑罚(capital punishment)。死刑不可视为一般意义的
杀人,更不可视为谋杀,而是作为相衬于一个罪犯之最大罪行的刑罚作为。
必须首先指出的是,死刑是否要废除与死刑是否合理未必相关。如果死刑不合理,则理当
要废除;但要废除死刑却未必蕴涵死刑不合理,也就是,死刑即便合理,也可以要求将之
废除。刑罚的缺陷与滥用可以是废除死刑的理由;经历滥杀无辜百姓与政治异议分子的恶
政权历史经验也是废除死刑的强大理由;当然,一个充满慈爱的美善社会愿意善待重罪犯
,也可以是废除死刑的理由。但这都不是死刑本身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要废除死刑
与死刑本身是否合理要分别看待,它们是不同的问题。
在此,我想要从伦理的角度对死刑是否合理表示一些意见,不讨论死刑是否要废除。我赞
成,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死刑或许可以废除;我也认为,一个没有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
社会“可能”比有死刑的社会更理想。但不能因此论断说,死刑是不合理或错误的刑罚。
我对死刑的伦理立场是,死刑没有不合理,这种最大的刑罚──结束罪犯的生命──显示
著世间有不可侵犯的价值与伦理不可踰越的限制。
2.反死刑论者认为死刑是基于充满仇恨的报复心,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这并不正确。正
确地说,死刑是基于报应(retribution),而不是报复(revenge)。报应不等于报复。
报复出于被伤害而激发出来的仇恨心,报应则出于正义的要求。报应的观念认定一个人的
行为应当有相衬的回报(desert),这个回报是他因做出的行为当得的相衬回应。故善得
善报,恶得恶报。这是正义的核心内涵之一。这个报应信念隐含着一个生命的价值系统,
即生命中的什么是有价值的而什么又是没有价值甚至反价值的,以致于清楚宣告行出价值
以及破坏价值者将得到什么回报。因此,报应观念清楚告诉我们什么是当做的、什么是不
当做的,这是道德的核心动力。无此,道德将在现实上不可能,也将流于无意义。
因为死刑是基于正义的报应而不是出于仇恨的报复,执行死刑的执法者并不在报复死刑犯
(他们基本上互不相识,也素无冤仇),而是执行法律的正义要求。国家透过这个刑罚清
楚宣告,法律保障生命的重大价值以及侵犯者要付出的代价。它涉及的不是私人的恩怨,
也不是受害者或社会大众的情感,而是客观的价值以及创造、展现、维持这些价值的整个
社会秩序。正因此,死刑必须由国家依法执行,而不可由任何有复仇心的人私下执行。
姑不论什么样的罪才能以死刑报应之,但作为一种报应,死刑就是默认有一些罪行大到必
须以取消犯罪者的生命才足以报应之;甚至许多罪行,死刑还不足以报应,故死刑被视为
是最大的(capital)刑罚。在此,死刑同时也是一种宣告,它宣告当一个人做出什么行
为时,他就丧失存活于世的权利,因而社会有权利取消其生命。一个知道有死刑的人仍然
做出该被判死刑的罪,这表示他的罪行是一种自我贬抑,一种生命的自我否定。
3.反死刑论者以为死刑违反生命权。但恰好相反,死刑蕴涵肯定生命权,因为死刑正是为
了肯定生命不可任意侵犯而设立的,其实,不只是生命,人世间有许多重大价值都是不可
侵犯的,侵犯者必须负上生命的代价。
把死刑看成对生命或生命权的侵害,这全然是颠倒错乱之见。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及其
神圣性与尊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如果生命是无价的、绝对不可伤害的、绝对
不可取消的,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杀人。但,绝非如此,有些情况下杀人是被容许的
,也是合理的,甚至是义务。而且,生命若绝对不可取消,那么,对于一个已经重重伤害
且毁灭了那“绝对”不可侵犯之生命的人,我们应当用什么刑罚惩治他?什么刑罚才显示
无故伤害或毁灭生命是“绝对”不许可的?难道不是死刑吗?取消无故毁灭生命者的生命
不正才是表明生命的不可任意毁灭性吗?不正才表示生命是有尊严而不可冒犯吗?
4.反死刑论者以为判人死刑并不能挽已被毁损的生命,因而死刑无益被伤害的生命。然而
,我们甚至要据此指出,被判死刑当然不能挽回已毁损的生命及其价值,但这点不但不表
示死刑无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够;对,是不够而不是无用,因为它不能使死刑犯为其
所行负全部的责任。
其实,人几乎都无法为其罪恶负责,因为他无法复原未犯罪前的状态。挖掉伤害者的眼睛
并不能使被伤害者的眼睛复原,打掉伤害者的牙齿并不能复原被伤害者的牙齿,一样,处
死一个杀人犯并不足以使被杀害者复生;显然,刑罚并不真能使罪犯负其罪行之责。刑罚
的意义不只是要罪犯负责而已,也是对罪犯之罪行的严重性之宣判,更是对生活中种种价
值的肯定与保障。因此,死刑的重要意义在于宣示人间某些重大价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
是罪犯能否为其罪行负全责而已;况且不能完全负责,不表示不能负尽可能之责。
5.反死刑论者也以误判为理由认为死刑不合理。但审判程序之瑕玼或错误是法律实践的问
题,而不是法律本身以及其背后原理的问题,以致于法律实践有问题不能用以推论法律或
法律原理必有问题。这正如我们不会因为交通警察执法有问题而要求废除交通规则或相关
法律一样。因此,误判不是死刑不合理的理由。误判是审判的问题而不是被用以判决的法
律规定的问题。再怎么合理的法律规定都可能被执法者误用,这样,难道要废除所有法律
吗?误判是误判的问题,与死刑以及任何刑罚是否合理无关。如果一个司法系统老是发生
误判以致于枉死人民,那么该批判的是司法系统或制度,而不是死刑。
6.反死刑论者以为,死刑常沦为掌权者打击异己的政治工具。这的确是事实,许多极权独
裁国家确实以死刑作为遂行其独裁统治的工具,以致于枉死清白,滥杀无辜。但这个可悲
又可恨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死刑是不合理的,利用者之罪不蕴涵被利用者有错;拿刀杀人者
有罪,但那不是刀子的错。有什么是邪恶者不会利用的呢?邪恶者会利用一切能利用的,
他甚至连至高者上帝都利用,这难道是一切被利用者的错?这难道是上帝有问题?当然不
是。
我们应当批判任何把司法当政治清算或遂行独裁统治之工具的政府,甚至要判之死刑,因
这是极大的政治之恶。所有政府都必须依正义之法施行统治,一个滥用法律以巩固权力的
政府已然丧失其统治的合法性。对此政府,我们应当严厉批判,必要时甚至应当反抗,消
除这种恶政权。但这与死刑是否合理无关,死刑只是被用而已;我们要努力的不是把死刑
废除,而是不被政权利用。
7.反死刑论者又说,政府的司法重点应放在如何防止人民犯罪而不是取消罪犯的生命。这
完全在转移话题,与死刑是否合理毫不相干。我们完全不能理解政府有否努力防止人民犯
罪与死刑是否合理有什么关系。按此逻辑,如果政府尽所能地防止人民犯罪,是否表示反
死刑论者就可接受死刑?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没有努力防止人民犯罪,那么反死刑论者
是否要主张当废除所有刑罚?这显然是荒谬的。人民不是孩子,政府也不是大人,以致于
凡事政府都要为人民负责。在一个民主政治体制中,人民才是主人,政府不过是执行人民
意志的公仆。主人有问题并不都是仆人的错,而即便仆人有错,这也不蕴涵主人没有错。
8.反死刑论者也从逻辑的角度认为,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从一个人犯了重大的罪行推论
出这个人应当被判死刑,也就是说,再怎么重的罪都不蕴涵(imply)死刑。但这说法也
可以倒过来,我们也从重罪推不出不应当判死刑。总之,应不应当被判死刑,这都无法从
重罪中逻辑地推论出来。其实,罪与刑罚之间本来就不是分析(analytic)关系,而是综
合(synthetic)关系,因此,任何罪都推不出当得到什么刑罚。但无论如何,罪与罚都
当合比例原则,即罚之轻重当合于罪之大小;大罪重罚,小罪轻罚。
那么,罪当怎么罚呢?这里没有什么固定的原则,乃随着对罪所侵犯之价值的理解而调整
,也就是,刑罚乃体现著一个价值信念系统。
9.基督徒或有宗教信仰者以为要以宽恕超越报复,因而不应处人以死刑。然而,宽恕不能
否定死刑,相反,最珍贵的宽恕乃以死刑为前提。以基督信仰而论,人若非是该死的罪人
,耶稣基督为罪人死就毫无意义了。为了宽恕重罪犯而免其不死,这是整个社会给重罪犯
的恩典,而不是他们当得的报偿。免死的恩典不能否定该死的刑罚之合理性,反之,更显
明死刑是当然的。以圣经的语言讲,恩典没有废掉律法,反而更显出律法本是圣洁良善的

10. 现代文化有一个怪异的现象不得不在此指出来,即许多反死刑论者常也是支持堕胎者
,他们认定胎儿的生命权不如死刑犯,胎儿的生命价值也不足以与死刑犯比论。在他们看
来,杀人犯比无辜的胎儿更有价值、更重要、更有人权。明定废除死刑的欧盟,这些国家
都是认同堕胎合法的(虽法律规定不全然相同)。当他们极力为犯重罪的死刑犯寻找存活
的理由时,他们却也不断为可杀害无辜胎儿发明借口。这个怪异的现象反映出,这些反死
刑兼支持堕胎论者认定只有成人才是人,才享有生命权,才值得人们为他们的生命辩护,
即便他们是做出神人共愤的极恶者。我认为这是人类道德历史上最伪善无耻的一页,充满
成人主义的偏见与残酷。
11. 反死刑论者不断自我塑造一种形像,即他们极重视人的生命,而死刑是一种野蛮、充
满仇恨的刑罚。姑不论是否如此,我们倒是要冷静思想,人的生命真地如反死刑论者说的
那么尊贵吗?我认为这是现代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恋症幻相,空头地、自恋地肯定自己如
何尊贵无价。平日人们吃食动物,这些被吃的动物并没有犯什么罪,只因人们想吃它们,
它们就被宰杀而食。我相信许多反死刑论者也是肉食主义者,他们可能在餐厅一边一起想
享用牛排,一边谈论死刑如何不人道。在他们不断吃下无罪动物的同时,却也不断出口议
论重罪犯如何不该被判死刑。对此,我只能说,这些人何其虚假伪善。
好像人再怎么可恶,人都要为人讲话,为人找理由。反之,非人的动物、植物等自然物再
怎么无辜,再怎么贡献于人,人都可以任意对待它们。由此可见,人的伦理态度何其不一
致!何其虚假伪善的人类中心主义!
12. 如果死亡是人类不可逃脱的命运,死刑的争论将无意义,因为有无被判死刑,人人皆
终必死亡。但是,若现世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那么斤斤计较于是否要有死刑就是放错
生命价值的重点了。一个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因而重要的不是现
今的这个生命会死,而是死后要怎么面对上帝的审判。人若被判了死刑,就不能面对死后
审判了吗?不,死刑没有绝人归向那位生命大法官的机会。真的,诚心面对自己的重罪而
悔改,祈求上帝的赦免,无怨无悔地接受当得的惩罚,如此恐怕才能面对生命之主的最后
审判,也才反而能得永生,正如那位与耶稣基督一同被判死刑而忏悔其罪的强盗。
因此,从基督信仰的观点看,死刑并没有截断死刑犯重得生命──永恒的生命──的机会
,反而因着死刑的判决,迫使死刑犯去面对自己的生命问题并因而做出决断:悔改或不悔
改。在此,重点不是死刑合不合理,而是愿不愿意诚心悔罪。极端言之,即便被误判,死
刑都不能结束其生命,因为死刑不是最后审判,而只是属世国度对人之罪行的一个相应的
报应刑罚。其实,人没有能力结束生命,正如人没有能力给生命一样。以为死刑剥夺了人
的生命因而完全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只能视为无永生信仰者的夸大其词。但,人若
无永生,给什么机会都无意义。
13. 最后,我们要问:人是否有权利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坚决地说,没有!正因为人
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杀人是被禁止的。若如此,则死刑应当被禁止。但不然。在此,我要
从基督信仰的角度说,人有权处死人,因为上帝赋予他这个权利,这是《圣经》清楚的启
示。当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圣经,因而这个观念不可能为多数人接受。然而,根据基督
信仰,我相信人类的权利最终都必定源于上帝,否则人就没有什么绝对不可侵犯的生命尊
严可言。
对一个不相信有上帝这样绝对者的社会,我们很难以绝对的理由为死刑的合理性辩护;不
过,一样地,我相信也没有人能以什么绝对的理由反对死刑。因此,该不该处死,都没什
么绝对的理由。如此一来,死或生,人们只能各凭本事。在这样的社会里,没有什么事是
绝对不可行的,也没有什么事是绝对要去行的。至此,我们只能按大多数人的共识行事,
共识就是行为的标准,是唯一合理的理由。但我们还是要问:共识合理吗?若未必合理,
那么“理”当在何处?这恐怕才是现代人要去面对的根本问题。
(作者:柯志明,出处:独者Solitudo,本文为原发表于2010年5月30日举办的“基督徒
思想死刑座谈会”发言稿,经作者同意转载)
(本文作者柯志明,静宜大学生态学研究所哲学副教授,台湾大学哲学系兼任副教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