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说结论,最多罚五万,搜救费用看叶男心意,不缴也不会被执行
至于新闻媒体写的东西,基本上是没卫生又没知识,
加上县府和消防局也不出面澄消,摆明就是要吓吓你,
让你登山不敢求救,死在山上也不关我的事
以下法令依据:
地方制度法第26条,自治条例罚锾之处罚,最高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
五个县市登山自治条例,违反领队书证资格,和登山综合险规定(都刚好是第6条),
都是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锾,刚好是在地方制度法26的法定范围内,
所以,被罚这条是无可非议的,作为被救援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刚好而已
这是依法律的行政行为,合理正当
更何况只要弄张BLS和保个险,就可以省了这五万,
爬黑山的就巴结点,被救该缴的就缴一缴
至于各县市登山自治条例,又都各自制定,本府得以书面,命被救人员支付搜救费用
这条规定是一条没有法律授权的自治条例,
要知道,我国是法治国国家,政府要向人民拿钱,一定要有法律保留,
不是一个行政命令位阶的自治条例就可以随随便便叫人民拿出几百万元,
这如果可行,那天下大乱了,以后地方政府想要收钱,议会开个会就行了,
不用经过立法院和总统,就可以变相征税,
宪法规定的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将形同具文,
用个行政命令位阶的自治条例就可以征你税,天下不会大乱?
所以,地方自治条例对于搜救费用只能请求,无法强制执行,
因为它不是法律,就只是个命令位阶
有人说,行政路线行不通,那可以依民事债权来请求呀,
要知道,搜救是消防员(公务人员)本职权行使搜救任务,是公法领域,
和被搜救人成立的是公法关系,如果没有法律另行规定,不成立民法债之关系
就算另外请民间人士协助,也是成立行政助手关系,和被救援人无民法债之关系
以救护车为例子,
救护车收费并不是民法债之关系,而衍生出的收费
而是依紧急医疗救护法第20条:
救护车执行勤务,应依据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之收
费标准收费。
然后各县市再自己去订收费标准,是正当依法律(公法)收费
以救护车为例子是要告诉各位,政府救人是用大家缴的税
救护车被一堆烂人滥用,所以立法让救护车使用者付费,
今天登山搜救,直升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被媒体炒起来了,
难保不会引起立法院注意,走上救护车的后尘,而且还更严重,
到时大家就真的打死不能叫救援,除非你家有钱,不然倾家荡产,
真的要珍惜现在的山域救难资源,别再滥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