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白痴不要跳针了!
谁在跟你谈未来给付之诉?我明明说的预防性权利救济之诉,最典型就是以下二种类型,
条文都是行政诉讼法115准用民诉246,小草大法盲就不要在那边鬼打墙了好妈
(一)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起诉门槛之提高,体现于“权利保护必要”之要求。实务、学说提出诸多不同审酌因素,
用语各异,笔者认为大致上包含三点:“重大损害性”、“补充性(事后救济的不可期待
性)”及“盖然性(违法审查的成熟性)”注2。
考题部分可参考【107司法官二试-宪法、行政法第一题(节录)】,本题应提起“撤销诉
讼”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取决于书面通知是否为行政处分;另可参考【110台大法
研所第二题】。无论何题,若欲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除了指出诉讼类型依据为行政诉
讼法第8条之一般给付诉讼外,更应针对上述要件进行涵摄。
(二)预防性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则体现于“确认利益”(实际上包含于权利保护必要之概念)之要求。违法确认
诉讼较无疑问,盖其确认利益本就包含“防止违法的重复发生”,因此,较须留意的是一
般确认诉讼。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行政法院原则上应提供事后救济,故行政法院于行政权发动前即提前
介入,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系指“无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后始循事后
救济”之情形注3。
至于“备位性原则”,原则上“一般确认诉讼”与“撤销诉讼及课予义务诉讼”相比,处
于备位,盖撤销诉讼与课予义务诉讼之判决分别具有形成效力及给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
救济;一般给付诉讼则较有疑问,理由在于,一般给付诉讼为“多功能的诉讼类型”,其
“给付”之类型繁杂,故李建良老师认为须视个案情节判断一般给付诉讼是否果能提供更
有效之权利救济。
考题部分可参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题】,虽然本题主要在测验一般确认诉讼与
附随法规审查之运用,但由于主管机关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时提起确认诉讼即属“预防
性确认诉讼”。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 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难怪一直在那边跳针,鸡同鸭讲
: 看不懂?
: 我一开始就说民诉246要给付叫你生出债务
: 你跳针林明昕是公法大师好棒他说的都对
: 德国也这样好棒
: 我说要扯德国,德国官员说谎有罪
: 你马上变身忽视达人
: 我说2个月不释宪能侵害多大权利?
: 我说你主子一堆行政行为不作为也侵害权利,有靠夭很严重要释宪?
: 我说这样有符合比例原则?
: 我说有人民提出?只有塔绿班在靠夭申请
: 我说宪诉46条文末,审查客体就不对了
: 我说大法官没欠什么债务
: 你没一个敢回
: 只会先说林明昕好棒,德国好棒,他们都对
: 然后跳针预防性诉讼实务有啦
: 再说一次,完全没针对我的疑问回复
: 一直跳针有预防性诉讼啦
: 我就问立院立法和司法院审判是行政行为?
: 你还是只会跳针实务行政行为的预防诉讼啦有啦
: 哪个老师说什么啦,台大考什么啦
: 从头到尾谁在跳针只会谁好棒?
: 还是不敢面对法律本身最根本的问题
: 可怜蛋 这程度讲法律?
: 你连读法学绪论都不配
: : 关于什么叫预防性不作为诉讼,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号
: : 被上诉人主张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据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 : 路字第0920001599号函(下称交通部92年函)意旨,订定台
: : 北市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申领牌照作业准则(嗣于97年12
: : 月11日修正全文,下称系争作业准则)之原则性规范,暨台
: : 北市政府以95年6月27日府交三字第09584690601号公告(下
: : 称台北市政府95年6月27日公告)“公告本市出租车运输合
: : 作社95年度第2期社员牌照核发作业”(下称系争核发作业
: : ),依前揭规范每年度分3期公告,每期公告收回重新发放
: : 之牌照抽签名额。惟此一作业限制上诉人及一般出租车驾驶
: : 人报名参加抽签,基于公路法及上诉人之会员所属一般计程
: : 车驾驶人工作权与平等权,上诉人请求停止办理系争作业准
: : 则暨系争核发作业之授权公告,并预防性请求被上诉人不作
: : 为之给付诉讼,预为请求判命被上诉人不得再依系争作业准
: : 则暨系争核发作业作成授权公告之行政处分。
: : 另外还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298 号裁定、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评审查结
: : 论之撤销诉讼与预防性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87 号裁定、水污染防治
: : 与环评审查之关联暨事业放流水之采样方法的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53 号判
: : 决,另有一笔新作成、关于核二厂 1 号机重启运转之行政争讼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 : 年度诉字第 201 号判决。
: : 这些都是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典型案例,而宪诉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
: : 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的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参与人数
: : 未达规定无法进行评议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的裁定。
: : 另外,依宪法诉讼法第12条回避的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回避的大法官应全体参
: : 与评议,经3/4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第2项之规定不适用之”。未回避的大法官
: : 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
: : 这些都是明白地剥夺人民诉讼权的违宪条文,跟总统要不要补足大法官名额一点关系都
: : 没有,因为大法官解释释字第601号解释得很清楚了,
: : 声请回避如此,其自行回避者尤然。况且个别法官之回避,
: : 仍须有其他适于执行职务之法官续行审理,俾以维持法院审判功能于不坠;倘有因法官之
: : 回避致已无法官可行使审判权之情形,即不能以回避为由而拒绝审判。
: : 为维持宪法法庭宪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宪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审判,而立法院通
: : 过的宪诉法居然规定宪法法庭可以人数不足为由拒绝审理,甚至在不满七人时不得受理案
: : 件,这种明显瘫痪宪政机关的立法,已经公然挑战释字601所宣示的宪政机关维持原则,
: : 当然违宪,所以不要再拿总统提名当作垫背,勇敢面对自己的粗糙立法问题。
: : 至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向来是公法组热门的考题,台大法研所公法组就连续好几年出了
: : 类似的考题,如果不懂可以询问专业,如果不懂又要装懂,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来混淆
: : 视听,那就可别怪别人嘲笑你法盲了!
: : (一)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 : 起诉门槛之提高,体现于“权利保护必要”之要求。实务、学说提出诸多不同审酌因素,
: : 用语各异,笔者认为大致上包含三点:“重大损害性”、“补充性(事后救济的不可期待
: : 性)”及“盖然性(违法审查的成熟性)”注2。
: : 考题部分可参考【107司法官二试-宪法、行政法第一题(节录)】,本题应提起“撤销诉
: : 讼”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取决于书面通知是否为行政处分;另可参考【110台大法
: : 研所第二题】。无论何题,若欲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除了指出诉讼类型依据为行政诉
: : 讼法第8条之一般给付诉讼外,更应针对上述要件进行涵摄。
: : (二)预防性确认诉讼:
: : 确认诉讼则体现于“确认利益”(实际上包含于权利保护必要之概念)之要求。违法确认
: : 诉讼较无疑问,盖其确认利益本就包含“防止违法的重复发生”,因此,较须留意的是一
: : 般确认诉讼。
: :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行政法院原则上应提供事后救济,故行政法院于行政权发动前即提前
: : 介入,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系指“无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后始循事后
: : 救济”之情形注3。
: : 至于“备位性原则”,原则上“一般确认诉讼”与“撤销诉讼及课予义务诉讼”相比,处
: : 于备位,盖撤销诉讼与课予义务诉讼之判决分别具有形成效力及给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
: : 救济;一般给付诉讼则较有疑问,理由在于,一般给付诉讼为“多功能的诉讼类型”,其
: : “给付”之类型繁杂,故李建良老师认为须视个案情节判断一般给付诉讼是否果能提供更
: : 有效之权利救济。
: : 考题部分可参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题】,虽然本题主要在测验一般确认诉讼与
: : 附随法规审查之运用,但由于主管机关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时提起确认诉讼即属“预防
: : 性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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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