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懂 都已经讨论多久了
还有人在吵起诉书写某时地、起诉没有直接证据
已经不只一个刑事实务工作者前检察官、律师
出来讲过 起诉书甚至判决书对于这种时间地点
用“某时地、不详时地”是很正常的事情
如果案件需要有准确的何时何地交钱交货
那现在大部分案件根本就判不了
实务上只要有一定的时间区间 犯罪行为可特定就已经够了,完全不需要准确的时地
自己上司法院的判决书查询系统查“不详时地”这几个字就有一堆例子可以看了
举例: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634号判决
里面一堆交付贿款的地方写不详的
甚至其中还有的被告 高等法院直接写明确切的
时间地点已经无从查证 但依照其他事实已经可以证明犯行判有罪
我也搞不懂为啥起诉书写某时地能吵成这样
这本来就是很正常的写法
至于没有直接证据可不可以定罪 当然可以
https://i.imgur.com/EhJMiUV.jpeg
早在民国44年最高法院就已经讲过了
现在在这边吵的不是法盲 基本上就是装瞎
附上起诉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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