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meriver235: 我柯黑 但是560%个人认知的确没问题 49.237.10.1 01/14 01:29
→ timeriver235: 捐30% 剩下的70%转商三 49.237.10.1 01/14 01:30
→ timeriver235: 你不能再把捐的算进分母 49.237.10.1 01/14 01:31
→ timeriver235: 112年检察院的报告也写合法 49.237.10.1 01/14 01:32
→ timeriver235: 112年监察委员是民进党提名的 49.237.10.1 01/14 02:12
→ timeriver235: 你的是把总面积算进去 49.237.10.1 01/14 02:23
→ timeriver235: 后面要扣除捐的地 49.237.10.1 01/14 02:24
→ timeriver235: 台北市政府循都市计画审议程序 49.237.10.1 01/14 02:25
→ timeriver235: 这篇可以去看看 49.237.10.1 01/14 02:25
起诉书写得很清楚,80年都委会核定公告的都市计画案容积率就是全区(A+B+C)392%,
没有什么扣掉捐地30%,为560%的说法,此可由其都市计画书记载
采用‘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并符合台北市土地次专组会议所提(78.10.27制表)
京华再开发计画案不同使用强度建筑面积比较表’之案计算[即容积率依整个基地
面积计算为392%(70%×560%)]
其是将A+B+C三块土地合并开发,容积率为560%打七折等于392%,适用于区块内所有土地
,所以即使后来C土地被切割出来,也仅是其基地面积乘以392%计算扣除可建楼
地板面积,并未采取560%计算,所以威京集团要求560%其实是不合法的。
而后北市府虽然于103年5月13日府都规字第10300893800号公告核定“修订80年计画案开
发方式细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103年计画)计画书,办理都市计画变更,但也仅是将
前揭大街廓地区之基地开发方式,由原大街廓整体开发转为分区开发,并删除“本案开发
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等文字。并没有更动容积率,所以这三块土地的容积率自始
至终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龙斌坚持原本都市计画所订的392%容积率并没
有错,反倒是监察院纠正的560%毫无法源依据。
至于当初所给予的一万二保障楼地板面积,那是内含容积奖励的,而此容积奖励仅有一次
性,用完就没有了,所以当京华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声请建照时,就应回到80年都市计画
公布时的392%,而不是京华城或监察院所主张的560%。
至于监察院认为的560%,等同是把捐地区块的392%容积移转到未捐地部分,这已经是逾越
监察院的权限了,因为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是88年才制定的,80年公布计画的时候
并没有容积移转制度,就算是依照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规定也应是由都委会来审议
核可,不是由监察院来决定的,监察院的纠正案明显违法。
第 4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办理容积移转,得考量都市发展密度、发展总量、公共设施
划设水准及发展优先次序,订定审查许可条件,提经该管都市计画委员会或都市设计审议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之。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计画
北市府依都市计画法第26条拟定主要计画,76年4月29日办理“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
(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案内有关台北市八德路、东宁路、纵贯铁路及
八德路4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土地使用计画案”公开展览,威京公司76年8
月向北市府都委会陈情诉求变更为多目标多元使用分区,经都委会审议决议后,报由内政
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内营字第886687号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
80003366号公告“‘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
案’内有关八德路四段、东宁路、纵贯铁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
)土地使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内容为:同意变更工业区为第三种商
业区,土地使用限制仅供作公众服务空间、国际购物中心、国际观光旅馆、办公大楼、文
化休闲设施及停车场等6种使用,为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将C土地共同纳入北市府80年
都市计画范围。该计画案说明书载明:“本案应捐地30%规划设计为公园、广场之用,并
登记为市政府所有,以回馈社会大众,增建捐地后土地20%楼地板面积作为停车空间,并
开放供公众使用;为采用‘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并符合台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块
过于琐碎而必须采取‘整合与集约使用’之特性,本基地开发方式应采大街廓整体开发为
原则;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容积率依工务局于78.11.2第六次专案小
组会议所提(78.10.27制表)‘京华再开发计画案不同使用强度建筑面积比较表’之第六
案计算[即容积率依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但不应损及其原已申
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共120,284.39平方公尺)为标准”,自80年2月14日0时起生效。威
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区自工业区变为商业区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要求捐
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赠2亿2,000万元作为其上设施兴建经费等作为回馈条
件,C土地亦因而变更为商业区,然威京公司怠于整合C土地,仍于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
北市府申请建造执照及都市设计审议,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区延滞多年无法完成开发
,于85年核备之都市设计审查报告书同意采分期分区开发计画,将本案土地列为第一期基
地之可兴建楼地板面积为111,919.11平方公尺(原总楼地板面积120,284.39-8,365.28[
即C土地面积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为第二期基
地(可兴建之楼地板面积为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间,
京都公司与北市府签订土地赠与契约书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将本案土
地移转登记予京华城公司所有,由京华城公司为购物中心起造人续为开发程序,本案土地
于87年受都市设计核备及核发建造执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号),京都公司、威京公司
及京华城公司于90年10月16日与北市府签订捐建公园广场设施之履约担保契约书,北市府
于90年核发使用执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号),至此完成京华城建筑案即京华城购物中
心,基地面积16,485平方公尺,容积楼地板面积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层至地下8层
并未列入容积楼地板面积计算),换算容积率约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计画
前揭大街廓地区C土地上建物老旧颓败有更新需求,经小地主所有权人多次申请划定都市
更新单元,因受限于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订有整体开发规定,未能符合台北市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之要件,迟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
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限长达23年,但该2公司仅对
其有商业利益之京华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园广场完成开发,对该2公司承诺整体开发之
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却迟不予开发,致该部分之建物沦于老旧颓败,违背整体开
发之义务及本旨,佐以该2公司长期怠于履行整体开发之权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权人囿
于原整体开发规定而无法申请都市更新,此项整体开发之规定,长期限制C土地所有权人
之财产权,且致当地建物老旧而有妨害地区公共环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
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都市计画变更,历经都委会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会议审议后决议,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规字第
10300893800号公告核定“修订80年计画案开发方式细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103年细部
计画)计画书,自103年5月14日0时起生效,采2个分区开发方式办理、删除北市府80年计
画案整体开发之规定,意即将前揭大街廓地区之基地开发方式,由原大街廓整体开发改采
分区开发,并删除“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认其
就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益消灭,且京都公司给付之捐地捐款未获得相当赔偿或补偿
,提起诉愿后,经内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内诉字第1040002809号诉愿决定驳回,复提起行
政诉讼,声明请求撤销北市府103年细部计画或确认该2公司无捐地捐款回馈义务,嗣经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诉字第270号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号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
26日108年度诉更一字第49号判决认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系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
整体开发权之条件,且获准于本案土地兴建京华城购物中心为营运,即北市府与威京公司
已各自依80年计画案所定条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馈义务,不因其整体开
发权于多年后,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计画变更采分区开发方式办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
公司迟未能整合并顺利开发C土地而有异等理由,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上诉,复经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号判决认前述原审判决并无违误而驳回上诉确定。嗣该2公司
对上揭最高行政判决声请违宪审查,于113年8月9日经宪法法庭113年宪裁字第20号裁定不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