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leit (大员郭奉孝)》之铭言:
: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铭言:
: : https://imgur.com/OV7K5vH.jpg
: : 看到这群威胁司法的垃圾被法官打脸就是爽!
: : 裁定书写得更白了,
: : 罪嫌重大、重罪非少
: : 而且否定柯文哲他们自己认为非重罪的见解
: : 最爽的是第四点
: : 肆、不得再抗告
: 无知真的很容易感到幸福
: 刑事诉讼法第415条第一项明定
: 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 台民党明天好好吃尾牙庆祝柯文哲续押吧
: : 恭喜你们激怒高院9位法官了
: : 可喜可贺,重罪可期
先端详“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号”裁定要旨完整内容:
一、被告柯文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
罪、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公益侵占罪、同法第塞拜四十二条第一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
沈庆京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
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被告应
晓薇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洗钱罪
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
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公益侵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下称被告等人)虽否认上开罪嫌,惟有卷
内证据可佐,足认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开犯行,经审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系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或图
利罪等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趋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随有高度逃
亡及串(灭)证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数非少,如均成罪,则未来刑责可能甚重,更
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灭)证之可能性,审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经济等情,足认
被告等人有动机潜逃海外以规避本案审判,或串(灭)证以妨碍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显
难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监控设备等拘束人身自由较轻之
手段加以防止。原审考量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况后,认
有羁押之必要,核无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并非重大,亦无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
犯、证人之虞,且无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亦无羁押之
必要性,难认被告等人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二、三款之羁押原因等节
,本院经核阅本案相关之卷证资料,认其等对原审羁押裁定(及禁止接见通信)所为抗告
等主张,均无足采。综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为无理由,均应予以驳回。
至于被告方的抗告理由,目前只知道要旨,略以:
全案已调查完毕,事证明确,实无再继续羁押的必要。检方不断强调的“橘子”许芷瑜也
非贪污、图利罪共犯,只能说是证人身分,且仅涉政治献金案,是否回台对全案后续审理
未有影响,希望法官给予公平诉讼防御机会,裁准交保。
而详细内容部分,则看法院在工作日时,是否有补上传(就如日前发现之检察官抗告理由
中,大量列举有“串供”、“灭证”等事迹一样)
但以第二审的情况来看,大多需要等三至五个工作日,和第三审一样...
可是现阶段得先说的疑问是:
裁定内容中,如今没有再列明“橘子”的角色关系,难道这合议庭(即审判长兼受命法官
黄翰义、陪席法官王耀兴、陪席法官古瑞君)是怕被追杀吗?还是觉得冗长陈述没有必要
了?
就算认为不必发回北院,而迳行驳回抗告,至少也要让各界全都心服口服,不必再多问权
威了啊...
: 嘘 hankwtc: 所以你的重点是什么? 原po说不能再抗告 24.150.20.224 01/12 05:56
: → hankwtc: 难道错了吗? 槟榔就是要关啦… 24.150.20.224 01/12 05:56
看过了原文,相信是重点划错了吧?
毕竟法律已经有明文,“再抗告”者以指定条件为限(如驳回上诉之“裁定”、声请再审
等),但却仍标明为重点
因此照理来讲,没有必要再乱“黑”法院、检察官或被告,而该“赞扬”其公正性,俨然
确实无虞。(这不是反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