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100733 (彩虹糖)》之铭言:
: 黄扬明昨天为许医生与郑淑欣指控2014年柯就把钱带回家一事
: 开释了
: 他认为当时是5月才成立政治献金专户
: 所以4月柯文哲收到的钱是赠与,不是政治献金
: 基本上不存在犯罪事实
: 照黄扬明这个理论,柯文哲在2022~2023没选举期间以及没成立政治献金专户以前
: 收的钱通通都是赠与了?
: 沈庆京也是高兴给柯1500万,不是黑钱
: 是赠与啦
法条在这啊!!
政治献金法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
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之服务,
不包括在内。
...
五、拟参选人:指于第十二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
。
第 10 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应于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并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帐号及
户名,报受理申报机关许可后,始得收受政治献金;受理申报机关应于许可后立即公告。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金钱之政治献金,应于收受后十五日内存入前项专户。
第一项专户,以一个为限;非经受理申报机关同意,不得变更或废止。
第 12 条
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期间,除重行选举、补选及总统解散立法院后办理之立法委员选举
,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
三、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长、直辖市山地
原住民区长拟参选人:自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前八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
。
第 15 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应查证是否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前条、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
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者不得返还外,余均得于第二十一条所定申报截止日前将违反规定部
分之政治献金返还捐赠者;其不返还或不能返还者,应于第二十一条所定申报截止日前缴
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其符合者,如不愿收受,亦得于第二十一条所定申报截止日前
返还捐赠者。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前项规定返还已收受之政治献金者,应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收受之金钱政治献金已存入专户者,应由专户以汇款或交付专户立帐之金融机构开立
票据方式返还之。
二、收受之票据已存入专户尚未兑现者,得向专户立帐之金融机构申请撤票,将该票据直
接返还捐赠者;其已兑现者,应依前款所定方式返还之。
三、收受之金钱政治献金尚未存入专户者,得直接返还之。收受非金钱政治献金者,亦同
。
第 26 条
拟参选人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设立专户而收受政治献金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为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之代理人、
受雇人亦同。
政党、政治团体之负责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罚。
第 27 条
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十二条规定收受政治献金者,按其收受金额处二倍之罚锾
。
拟参选人之配偶、子女、二亲等以内之亲属或同财共居之家属违反第五条规定收受政治献
金者,按其收受金额处三倍之罚锾。
前二项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没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入时,追征其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