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来讨论一下废那个函释法律上到底有没有用
首先把那个被废的函释全文列出来
发文日期:
民国 82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 应如保处理疑义
乙案
主 旨: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 应如保处
理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请 查照参考。
说 明:一 复 贵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82) 府法一字第一五○四○六号函 。 二 本件
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 民”,参照“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 四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
人民,该条例及“国家 赔偿法”,第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
地 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 有公共设施设置或
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 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这个函释参考的是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那看一下法官去年判决
https://i.imgur.com/4scgqhk.png
照样认为已经归还大陆地区的香港人并非外国人
看来那个函释对法官没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