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内政部搞出国籍bug来了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04 04:02:09
嘘 NARUTO: 所以那条有说到国籍这词?没有 请不要超译 61.70.157.37 01/04 03:50
→ NARUTO: 两岸人民条例通篇就没有说过会丧失国籍喔 61.70.157.37 01/04 03:51
→ NARUTO: 你给我找出台湾户籍被废止等同失去中华民 61.70.157.37 01/04 03:52
→ NARUTO: 国国籍的法律条文 我赌你绝对找不到 61.70.157.37 01/04 03:52
还在鬼打墙?
移民法第三条就规定了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
区无户籍国民。
中华民国国民仅有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这两种。
同条项第四款规定
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
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台湾地区有户籍国民只要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就不具有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身分,所以他也不可能保有中华民国国籍
同条项第五款规定
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
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非侨居国外之国民,其不可
能依此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而其要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就只能先依二岸民关系条例9-2条申
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才有可能构成这款所谓取得、回复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
籍国民身分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在此之前是不可能依移民法第三条规定取得中华民国
国籍的!
你就别在那边幻想鬼打墙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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