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内政部搞出国籍bug来了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04 02:37:58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这耍宝了!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
区无户籍国民。
二、机场、港口:指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国机场、港口。
三、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
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
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首先,依照移民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所谓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的是:
1.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
2.取得、回复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而台湾地区人民如果依照二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9-1 条二项被取消台湾地区身分后,要先
依照同条例第 9-2 条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后
,才会变成这里所谓的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在此之前就是不具有台湾国籍身分,你连
法条都没看懂,就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嘛!
第 9-2 条
依前条规定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嗣后注销大陆地区户籍或放弃持用大陆地区护照,
得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
前项许可条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销或废止许可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
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3
在台原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许可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人民于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致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前项所定适用对象,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再次转换为大陆地区
人民者。
※ 引述《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之铭言:
: 媒体追问如果废止户籍,是否还会是中华民国国民。内政部户政司长陈永智说,根据行政院
: 在112年5月24日针对国家赔偿案件后续做的函释、以及入出国移民法等规定,遭废止户籍后
: 就不会是中华民国国民。
: 但是出入国及移民法里面明明就有‘’无户籍国民‘’
: 定义是指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
: 内政部想搞两国论结果搞出bug来了
: 如果没有台湾户籍就不会是国民
: 那你法条的无户籍国民又是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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