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惊!高虹安不用被关、还可以参选?

楼主: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5-01-02 15:25:33
刚刚看到高案申请释宪的消息
释宪结束前不会继续诉讼
而宪法法庭开庭前不会释宪
宪法法庭又被蓝白瘫痪无法召开
等于说蓝白如果永远瘫痪宪法法庭
高虹安就永远不会有二审判决
自然不会有三审定谳
不会有三审定谳,她的案子就永远维持在诉讼状态
就不用进去牢里服刑
然后我去查了下选罢法
不得参选资格全都要有罪判决确定
没三审定谳,自然就不会有确定判决
剩下唯一的阻碍就是地方制度法了
不过这对蓝白合来说,也不是啥难题,对吧?
更新:
看大家看不懂我就讲明一点好了,
如果蓝白合修法把地方制度法第78条的这个部分
http://i.imgur.com/0cp9VFD.jpg
改成二审判处有罪
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二、曾犯贪污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项、
四、曾犯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条之一、第三十一条、反渗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或第七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五、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该二项之未遂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但原住民单纯仅犯未经许可,制造、转让、运输、出借或持有自制猎枪、其主要组成零件或弹药之罪,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施行日前,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并受缓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并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确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于缓刑期间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
十、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
十一、受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十二、受破产宣告或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确定,尚未复权。
十三、曾受免除职务之惩戒处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
十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十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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