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从法律实务讲句公道话

楼主: hankwtc (hankkong)   2025-01-01 22:30:14
高院裁定的理由:"高科技网络平台串证难以发现"
洨草表示这个理由在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不应该做为撤销原裁定的理由
做为法律从业者(超过20年)的视角来看,这一点是合理的,所有被告都有可能透过各种可
以取得的资源、管道串证
但是,不要忘了
槟榔是有串证、灭证的事实被抓到!
高院在裁定里已经有胪列出来其他被告串证、灭证的事实
再加上橘子在外逃亡,拒不返台,甚至这还是由槟榔指示的
然后槟榔一放出来就接连有证人翻供,这一点真的扯到爆,难道不知道"案重初供"吗?
任何有点正常脑筋的人都知道这个案子串证、灭证的机率真的是大到无法想像
说实在的,不羁押槟榔才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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