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查了一下徐永明的判决书,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版上法律的专业人士
厘清这些问题虽然不能阻止蠢草硬凹,但至少能正一下视听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71739-def84-1.html
1. 徐永明犯罪事实的部分
判决书里有一句
“李恒隆即表示:应该的,应该的等语,双方并约妥政治献金给时代力量”
这是不是说即使政治献金是给政党也能判决收贿罪
2. 徐永明不法所得的部分
判决书:
“徐永明、吴世昌并无犯罪所得,自无犯罪所得可资没收。”
是否代表,即使没有收到金钱,只要有对价关系,也是收贿罪
3. 徐永明最后罪名的部分
徐永明最后被判“不违背职务期约收贿罪”是否代表
即使徐永明答应帮忙的事情合法,也会被判罪
4. 回到柯文哲的案子
我知道以检方提出来的证据是朝违背职务收贿的方向起诉
朱亚虎的210万也有人头的证词,也有明显的对价关系
但如果最后法官认为收受不正利益的罪证不足,检方是否可以改变诉讼策略
改以违背职务期约收贿起诉,甚至改成不违背职务期约收贿罪起诉?
最后想说一下,并不是名目上叫做政治献金就不是贿赂
不然柯文哲在面对1500的时候为什只敢说“我不知道”
不敢说1500跟其他笔都一样是政治献金
再说,威京集团大可用公司名义捐献政治献金,刻意隐瞒用人头给
就是不想被连结容积奖励的对价关系
不管蠢草们再怎么凹,都改变不了裁定书上
“侦查完备、罪嫌重大、重刑可期”这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