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qoo4628802: 所以说了,台湾贪污图利永远都是有附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上金流证据,你查不到金流就别跟我说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汪检附了什么证据,都是次等的。怎么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法院助理的逻辑还这么差啊 61.230.219.174 12/31 03:45
→ OswaltRoy: 蟾蜍青鸟找不到法律依据只好拿这些没说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服力的东西出来讲 就不要到时候立法院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直接立法规定excel不能当证据 看你们还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怎么拗 别忘了你们在立法院没赢过呢 223.139.134.239 12/31 03:45
杂草看不懂法条还在跳针
看看高虹被判贪污诈取立院财物的案子(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瞩重诉 字第 1 号
刑事判决)
被告辩护人抗辩EXCEL内容不实,无证据能力,结果法院怎么说?
㈤观诸上开收支帐大致上均按时序连续记载被告黄惠玟、陈奂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项目及收支金额,并经共同被告黄惠玟汇整,又上开每月薪资作帐
资料亦均按月连续记载助理之“加班费”、“当月薪资(表帐)”、“实际薪资”、“应退
款”及“奖金”等项目及其金额,足见上开收支帐、薪资作帐资料之内容,乃系共同被告
黄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办公室行政主任及公关主任之身分,于通常业务
过程,不间断、持续而有规律所为之记载或经共同被告黄惠玟所为之汇整,并皆交予被告
高虹安核阅其正确性。况上开收支帐复有零用金收据资料夹内之收据、送货单、消费证明
、发票、交易明细、证明单、汇款申请书、销货明细、车票影本等付款证明文件可佐(见
他卷四第361至456页,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页),且上开收支帐及每月薪
资作帐资料均与共同被告黄惠玟分别与共同被告陈奂宇、被告王郁文间之通讯软件对话纪
录(见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页
,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页),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准确性。再共同被告黄惠
玟及被告王郁文于完成该等记载或汇整之际,当不可能预见日后可能被提供作为证据,而
难认有何预见日后可能提供作为诉讼上证据之不实登载动机,是其虚伪记载之可能性甚微
,更无证据可证业遭事后编辑修改。准此,上开文书资料系由被告王郁文制作及共同被告
黄惠玟制作、汇整,且系从事业务之人于通常业务过程制作之纪录文书,复查无显不可信
之情况,怞D事诉讼法第159条之4第2款之规定,自有证据能力。
㈥至于被告高虹安之辩护人辩称:零用金支出帐存有诸多错误,应不具证据能力等语(
见院卷十第90页),惟此核属证明力高低之问题,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无涉,并予
说明。
人家法官就跟你说了,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159-4的可信性,这些电子纪录就具有证据
能力,得以其记载内容来做为证据,不需要每一笔都有金流,因为那是证明力的问题,
不是证据能力,而且其使用方式就使以其电子纪录内容作为供述证据来证明金流的,
小草不读书,天天在那边胡扯一通,还真的以为自己是大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