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lion: 210万是政治献金,有申报的 114.32.244.1 12/28 02:04
→ Malion: 那个推推论相信的人逻辑一定不好 114.32.244.1 12/28 02:05
真的,读书一点都不犯法好吗?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号刑事判决“所称该笔金钱系“政治献金”,及辜
成允、辜仲谅假借“佣金”之名,均系避重就轻之词,该笔金钱实系前揭行为之对价,而
为贿赂无讹。”,最高法院在扁案对“政治献金”实质认定有“对价”即属贿络。
立委集体贪污案中,时代力量主席徐永明及国民党立委陈超明均辩称“政治献金”,但台
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原瞩重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陈超明基于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
赂犯意…李恒隆当场承前交付贿赂之犯意联络交付梁文一五十万元现金,且称会找公司捐
一百万元至陈超明之政治献金专户…汇款一百万元入陈超明政治献金专户后…同日下午告
知陈超明:李恒隆已经透过捐赠政治献金之方式交付一百万元贿赂。”。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号刑事判决
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祗须所收受之贿赂
或不正利益与其职务有相当对价关系,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对应关系即已成立。而行贿者
与公务员为逃避刑责,往往假借餽赠、酬谢或政治献金等各种名义变相授受贿赂或其他不
正利益,或利用时间之间隔,于事前或事后授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
否具有相当“对价关系”,应从实质上就公务员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
、双方授受金钱、财物或利益之种类、价额、交付之时间与真正原因等客观情形综合加以
审酌,不能仅凭当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钱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时间系在公务
员所为职务上行为之前或之后,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对价关系之依据。从而公务员所收受之
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若与职务上应为之特定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目的之对应关系者,
纵系假借餽赠、酬谢、借贷或政治献金等各种名义之变相给付,亦难谓与其职务无关而无
对价关系,且究系事前抑或事后给付,以及所交付或不正利益之价值,与该他人因公务员
职务上之行为所获得之利益之价值是否相当,俱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