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明明就是个大法盲,偏偏还要在这边丢人现眼,鸡同鸭讲
首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规定在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二项,根据该条规定,除总统发
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
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外,其余公布法令及人事任免令都需要
经过行政院官员之副署,否则不生效力,这是双首长制的特色。
至于你说的覆议,则规范在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
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
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这二个明明是不同的条文,你居然还可以把他们混为一谈?
更别提,实务上就曾发生过,郝柏村行政院长因不同李登辉总统的人事任免令而拒绝副署
,导致该人事任免令无效的案例,这就足以打脸你总统公布之法令行政院长拒绝副署就是
违宪的说法。
至于你说行政院长是总统选的,如果行政院长拒绝副署,总统可以叫他滚,我真的替你感
到好笑,你知道现行宪法仅有规范行政院长的命权,没有规范行政院长的免职权吗?换句
话说,如果行政院长不想走,总统是无权赶他走的,你连宪法基本概念都没有,就不要在
这边画虎烂了
※ 引述《dren (DDReN)》之铭言:
: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铭言:
: : 高中理组、旧教材的人,
: : 可能没学过现在选修课‘’ 公民与社会‘’,
: : 一起看看现在高中文组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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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翰林云端书院
: : [副署权]
: : *总统依法公布法令,
: : 须经行政院院长和相关部会首长副署。
: : *指的是行政院长在总统依法公布法律,
: : 发布命令文件的时候,
: : 必须于文件上签署姓名,
: : 否则总统公布命令为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