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诉字第 661 号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五、本院的判断:
(二)应适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说明:
大陆地区在现行宪法政治意义
框架下,仍属中华民国之领土,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而在
台湾地区未设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名义上固然仍是具中
华民国国籍之中华民国国民,仅非居住在我国政府统治权
所及地区。
而入境本国定居之国民权利享有主体,通常虽
以国籍为判断因素,使具国籍之国民均得享有此等基本权
利。惟此乃一般国家统治权及于领土全部范围而为境内唯
一主权主体之设制情形。
倘若国家领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
不同政权分治者,不同统治权之政治主体与其各自宪政秩
序规范均宣称非其有效统治区域仍为其领土,且非有效统
治区域内之人民,也属其国民者,形成同一领土范围内之
单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体及宪法同时宣称为其国民,使
之具有复数国籍,为复数政治主体之国民,在此等同一领
土不同政权分治下之政治现实下,即不能单纯由其等宪法
所各自宣称之国籍与国民认定标准,决定各该宪法所保障
之国民权利的权利主体范围
没错,大陆人归化后有复数国籍
但是因为两岸国家分裂的状况
所以不能单纯用国籍去决定宪法保障的国民权利主体范围
本于前开考量,另以“是否在台湾
地区设有户籍”为联系因素,作为人民生活长住、所受政
权统治、宪法秩序规范与可期待尽忠诚义务而为实质国民
之判断标准,并借此决定两岸分治现实下,仅在台湾地区
设有户籍之台湾地区人民,始得向我中华民国本于宪法所
保障之国民权利,而为具体之权利请求。就此而言,也符
合我中华民国立法机关在落实国民权利相关立法时,本于
国家政治体制与统治权所及区域安全、区域内国民人口、
行政与财税等之承担能力,所考量权利主体即“国民”意
涵之本旨。
然后法官认为两岸户籍即可当作国籍
如果大陆人只有台湾户籍没有大陆户籍
即可享有宪法保障的国民权利
可以进行相对应的具体之请求
你们真的要去查判决书
法官就从来不认为大陆人是外国人
就算去年民进党特地废函释也一样
陆委会一意孤行一定被法院打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