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气a夹小妹乂)》之铭言:
: 特别法优先普通法
: 这不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吗
: 不然为什么要说先设户籍十年才能登记参选
: 而不是像我们一般人一样
: 就是因为特别法优先普通法
: 在这讨论的都以这件事为前提来延伸讨论
: 结果忽然跑出来产生一种莫名优越感
: 觉得自己知道一个天大秘密一样。
: 再者什么是优先
: “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之。ナ他法规修正
: 后,仍应优先适用。” 系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别法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
: 别法。
: 登记参选这件事情
: 国籍法 跟两岸特别法都有规定时
: 那当然是看特别法为优先
: 问题是就职上任这件事上面
: 两岸关系特别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 并没有!
: 那么自然是看国籍法。
: 你要符合国籍法就职前规定
: 你才能够就职
: 怎么会在那边强调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呢
: 两岸关系特别法还没规定杀人怎么量刑
: 难道大陆配偶杀人无罪吗?
身分问题问移民署最正确对吧? 我们来看看移民署上的研究报告怎么说。
https://shorturl.at/OtMqv
33. 台湾地区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较研究
P10.
大陆配偶设籍前除居住满一定期间且无不予许可之情事外,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2 条对大陆地区人民之定义,
即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因此无放弃国籍之程序,
仅须检附丧失大陆户籍之证明(实务上多以具结书代替,
待核准定居后 3 个月内补缴)即可。
外籍配偶须先向户政机关申请准归化,之后向原属国办理放弃国籍,
取得丧失原国籍证明后,才可再向户政机关办理归化国籍,
取得国籍后再续办台湾地区居留与定居手续。
这边就清楚告诉你,法源是什么,现在是怎么认定陆配的身分,
所以适用移民法的时候他们从头到尾都没有中国籍,
我们的认定就是他们是中华民国籍。
上面都清清楚楚的写给你看了陆配归化没有放弃国籍程序。
因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设计的核心概念就是我们不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种东西。
实务上这样跑至少二十年有了,然后今天民进党的跳出来说
喔喔喔不是这样解释法律,当原本在办相关业务的公务员
是白痴吗?
另外提,以法律的稳定性来说,假设今天说某陆配要当立委,
因为他有中国籍所以必须先放弃,那根本就跟国籍法的规定牴触,
这样做会推得出所有的陆配都应该要放弃国籍才能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