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铭言:
: 一样是民选当选的县市长需不需要到议会备询
: 民选县市长需不需要面对县市议员质询
: 民选县市长需不需要一对一接受县市议员即时询答
: 照最新大法官释宪判例
: 照理应该民选当选的县市长也可以不需要到议会备询和即时即答的
: 祕宝原来就在释宪那里啊!
其实”质询权”是内阁制或是总理等行政首长需经国会同意任命的国家,才有的权力。
在内阁制国家,质询不单纯只是立法权质询行政权,而是国会议员质询”具有行政官职”
的”国会议员”,本质上仍然是”国会议员”们的”内部讨论”,故英国国会可以看到首
相跟议员”同僚”们唇枪舌战的画面。
而总理需要经国会同意任命的国家,自然也导致总理与内阁成员需到国会接受质询。
而以美国总统制来说,台湾大法官的两者皆民选,没有谁对谁负责一说,就是从美国总统
制来的。
美国总统跟其行政官员,没有被”质询”的义务,只剩下美国国会就法律案、预算案或弹
劾案审议时,就获取资讯的必要召开听证会,要求相关行政官员或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资讯
,运作上是供国会对相关案件进行最后表决的依据,也因为是提供资讯,所以会有出席人
员先就议案阐述其意见与佐证,之后再由国会议员进行提问,而回复过程中出席人员也有
律师陪同,类似一种出席法院作证的概念。
至于美国总统在国会的国情咨文,按某阵营的看法,确实就是一场总统以国会为舞台的演
讲,国会议员无法在总统演讲后提出质问,只能不鼓掌或是像裴洛西对川普咨文那样,撕
川普发的演讲稿稿纸。
至于台湾嘛,我国宪政体制原先是五权宪法但运作偏内阁制,所以当年行政院长要立院同
意任命,也要去立院接受质询,而总统是透过国民大会间接选出,不具备直接民意基础,
行政命令也需要行政院长副署才有效。
但七次修宪后,我国宪政体制大幅偏向五权宪法版总统制,总统具备直接民意基础,且可
直接任命行政院长,行政命令更无须行政院长副署,只剩下行政院长与行政官员去立院接
受质询,而不是像美式那样开听证会。
而台湾总统的国情报告,也类似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一样,纯粹是增加总统表演舞台XD
至于地方政府的运作,就看地方法规怎么写了,但大法官是依照”现行宪法与增修条文”
判定”总统”不用被质询,现行宪法与增修条文还是明文规定行政院长跟其他部长要去立
法院接受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