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二、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三、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
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第一项资格之认定,以提名之日为准。
姚立明学经历符合第五 六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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