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 google 就知道的事情
一堆青鸟在喊要废立委免责权
随便查一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16
释字第435号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旨在保障立法委员受人民付托之职务地位,并避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功能
遭致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扰而受影响。为确保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无所瞻顾,此
项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
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
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越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
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
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至于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
之行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范围,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固应尊重议会自律
之原则,惟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于必要时亦非不得依法
行使侦审之权限。
果然青鸟读书有罪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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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源
言论免责权源自于英国,14到16世纪下议院议员,在院内提的议案或发表
的言论经常被行政机关控诉妨碍国王权力。几经奋斗后,在1688年的光荣
革命,于权利宣言中明示“法院及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就议会内之言论
及告诉手续,为告诉或责问”[2]。
(三)免除的责任[3]
此制度让立委在言论上不必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及不受“刑事追诉”,
而“行政责任”,只在立委违反议会自律规则[4]才要负责。
即使如此,还是要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和人民的“罢免权”有关
。罢免权是宪法赋予人民参政权的一种,如果认为立委在院内言论及表决不
当,仍可以由“原选区选举人民”提起罢免案使立委负政治责任[5]。
二、言论及表决在立法院“院内”的范围
原则上不是指立法院之“建筑物或其附连围绕土地”空间场所上的概念,而
是指在立法院内所举行的“正式大会、临时会、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等各
种会议[6]。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建物或附连土地发言,但与执行职务无
关,就无法享有言论免责权
台湾就是被青鸟群这种感人智商一路拉到变烂的
现在觉得执政党的屎都是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