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话:行政院不加到六万,下次选不上是它自作自受;
立法院监督是避免浪费预算,但帮行政院改善政策,不是立法权义务。
若想实现六万,在此引用韩院长名言:选票多的人的赢。行政权就在那,只要你有票。
个人理解摘要(全文于末尾)
第一段
立法院有以下职权: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
通过方式因各议案性质不同,而在立法院内部就有三读和二读或二读不逐条表决的差异。
(解释议案性质)
第二段
解说法律案与预算案性质之不同,预算案立法院实务会决议让机关自行调整科目金额,但
法律案不允许行政机关自行更写一字。
因为立法院调整预算案下的金额细目,会影响到该政策施行成败的政治责任归属,更会影
响到立法与行政的宪政分立。
(解释立法权为何不能实际更动金额)
他妈的只要看第三段:
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实质上亦无不同,既涉及施政计画内
容之变动与调整,易导致政策成败无所归属,责任政治难以建立,
至立法委员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所显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赞同时,自得就其不赞同部分,依
宪法所定程序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其相关之预算项目,自亦随之调整
(预算案有疑义,可删、可减、可决议请行政院调整(行政院不一定要理你))
所以不要再吵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禁伐补偿),要行政院遵守了!
突然觉得CHATGPT很适合原PO,或许贴给它请他解释给你听?
以下解释文理由书
第一段始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
和案及条约案等之权限,立法院审议各种议案之过程及方式,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议事规
则规定,有应经三读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预算案),有仅须二读者(法律案、预算案以外
之议案),更有虽经二读,但实质上未作逐条讨论即付表决者,此类议案通常为条约或国
际书面协定,盖审议时如对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条文之修改或文字之更动,势将重开国际
谈判,如属多边公约,缔约国为数甚多,重新谈判殆无可能,立法机关仅有批准与否之权
。所以有上述之差异,皆系因议案性质不同之故。
第一段末
第二段始
预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与法律案不同;法律案无论关系院或立法委员皆有提案权,预
算案则祇许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审议并无时程之限制,预算案则因关系
政府整体年度之收支,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审议皆有其时限,此其二
;除此之外,预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项本质上之区别,即法律系对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机
关与一般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之抽象规定,并可无限制的反复产生其规范效力,预
算案系以具体数字记载政府机关维持其正常运作及执行各项施政计画所须之经费,每一年
度实施一次即失其效力,两者规定之内容、拘束之对象及持续性完全不同,故预算案实质
上为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
法律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
而现时立法院审议预算案常有在某机关之科目下,删减总额若干元,细节由该机关自行调
整之决议,亦足以证明预算案之审议与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异,在法律案则绝不允许法案
通过,文字或条次由主管机关自行调整之情事。是立法机关审议预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
即年度施政计画之性质,其审议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条逐句之增删修改,而对各机
关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实质上变动施
政计画之内容,造成政策成败无所归属,政治责任难予厘清之结果,有违立法权与行政权
分立之宪政原理。
第二段末
又宪法第七十条规定:“立法院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立法
院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应受此一规定之限制,而立法院不得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
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复经本院释字第二六四号解释释示有案。立法委员于审议预算案时
,虽不变动总预算金额,仅对各机关原编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作移动增减,然就被移
动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预算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其情形与
不增加总预算金额,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实质上亦无不同
,既涉及施政计画内容之变动与调整,易导致政策成败无所归属,责任政治难以建立,尚
非宪法之所许。至立法委员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所显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赞同时,自得就其
不赞同部分,依宪法所定程序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其相关之预算项目,自亦随之调整;
或于审议预算案时如发现有不当之支出者,复得迳为合理之删减,均足达成监督施政,避
免支出浮滥致增人民负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