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法警小草:现在金钱是违禁品吗?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09-22 06:06:12
笑死!这位自称前警察人士显然是没有修过刑事诉讼法
第 133 条
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
为保全追征,必要时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财产。
对于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动产、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机关为扣押登记之方法为之。
扣押债权得以发扣押命令禁止向债务人收取或为其他处分,并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偿之
方法为之。
依本法所为之扣押,具有禁止处分之效力,不妨碍民事假扣押、假处分及终局执行之查封
、扣押。
第 38 条
违禁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预备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属于犯罪行为人者,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
定者,依其规定。
前项之物属于犯罪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而无正当理由提供或取得者
,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二项之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33 条及刑法第 38 条规定
得扣押之物包含:
1.可为证据之物
2.违禁物
3.犯罪工具
4.犯罪所得
5.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财产(保全追征)
违禁物不过是其中之一种,小草显然是不读书才会闹这种笑话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铭言:
: https://youtu.be/VcxYJlhrlfs?si=jGKLDC_QTuWIXElX
: 昨天晚上民众党在台南的夜市开讲
: 然后有一位小草高先生
: 自称在新北市当过警察、也干过法警
: 说他是读过法律的
: 1.
: 他一上台先反问台下小草:
: “市长知道违法会盖章吗?”
: (台下:不会!)
: 然后又问:“你检察官是不是知道违法才盖章?”
: 2.
: 接着又说:“你去他家搜索拿到钱,难道现在金钱是违禁品吗?搜到钱可以声押吗?”
: 然后又很气愤的说:“那些印钞票的,是不是要关起来?”
: 3.
: 最后他提到他看过柯文哲到学校演讲,回答学生问题的影片
: 他认为阿北“思想逻辑这么清楚”的人,他会知道现在盖的章是违法的,然后还盖下去吗?
: 大家怎么看这位小草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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