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已经写一篇文章说明了,这是混淆不同层次的问题。行政法院判断行政处分的合法
性,其目的是要决定处分是否有违法而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必要性,如果确实违法的话
,可以透过判决终止行政处分的效力。
但京华城这个处分,申请人拿到的是符合甚至超出他预期的结果,那怎么可能自己去向行
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因此本件根本不可能进到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认定合法性。甚至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授与利益的行政处分,都是这种情形。
(昨天的文:#1cwL0DzC (HatePolitics) )
举个例子来说,我去申请某项补助,明明我不符合资格,但公务员不但同意我的申请,并
且给了我超出法律规定10倍的补助。这时候我拿到这个授益行政处分,我当然不会去要求
法院撤销,因此形式外观上是“合法的行政处分”,行政法院也没有机会认定该处分违法
,但难道刑事法院也不能实质认定那个公务员有没有逾越法律规定,给予我原本不该拿且
金额超出法定额度10倍的金钱有没有构成图利?
我懂了,难怪小草说要废除图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