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文组很爱说人法盲诶!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09-13 05:48:07
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电机资讯,够资格说人法盲了吧!
来看看几个典型法盲的言论:
1.因为,公务员滥权,要变成刑法,必须有人受害!而所谓图利罪,就是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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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益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图利罪侵害的是国家法益
释字第297号
理由书
  人民有诉讼之权,宪法第十六条固定有明文,惟诉讼如何进行,应另由法律定之,业
经本院释字第一七0号解释于解释理由书阐明在案。刑事诉讼乃实现国家刑罚权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
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既建立公诉制度由检察官追诉犯罪,犯罪之被害
人原得向检察官告诉,由检察官依法定程序侦查起诉,而同法第三百十九条又规定:“犯
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
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何种情形下,个人为直接被害人,法
律并未明确界定其范围,自得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其不得适用自诉之
规定者,当然仍应适用公诉之规定,既无碍于国家刑罚权之实现,亦无诉讼权受限制之问
题,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号判例称:“上诉人自诉被告涉嫌刑法上公务员图
利罪,其所保护之法益,为公务员对国家服务之忠信规律及国家之利益,纵其犯罪结果,
于私人权益不无影响,但其直接被害者仍为国家法益,而非私人权益。虽因被告之行为致
上诉人受有损害,亦属间接之被害,而非直接被害,依照上开说明,即不得提起自诉”,
其所表示之见解,尚难认与宪法有何牴触。惟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诉之范围,应妥为检讨
,明确规定,并此指明。
2.先看〈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
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
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
因此,京华城的商人可以自己拟定改建案的细部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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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计画法第24条所谓土地权利关系得自行拟定细部计画时,必须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
,亦即其细部计画之提出必须考虑其与周边土地使用分区了利用关系,而不能仅考虑自己
土地的利用,完全不顾对周边土地利用所产生的冲击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台北市都委会一
再驳回京华城案的送审,认为其不符合都市计画法第24条的规定,监院也认为台北市通过
的京华城案未说明其与当地分区发展计画之关系,明显违法
3.如果京华城位在高雄市,那么接下来可以依照〈都市计画法高雄市施行细则〉
,让京华城改建案获得容积奖励。
该条文说,“建筑基地法定容积及依法奖励之容积,累计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但
增额容积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可移入容积,不在此限:一、实施都市更
新事业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五倍之法定容积,或建筑基地零点三倍之法定容积
再加其原建筑容积。二、前款以外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二倍之法定容积。”
看到没有?奖励以后,总容积可达法定容积的一点二倍,也就是给予二〇趴的奖励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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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更好笑了!
首先先不谈他错引条文,把奖励容积上限的规定当作奖励容积的依据,光是他援引的法条
就根本性错误!京华城案是在台北,而台北市议会早就依据都市计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制定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其第 5 条就规定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自行拟定细部计画时,应配合本
法第十七条规定之分区发展优先次序办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 自行拟定细部计画地区范围之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而合于本法第
六十一条之规定者。
二 兴办国民住宅或社区开发者。
三 经都市计画指定应自行拟定细部计画地区者。
其明白清楚就提到土地权利关系人自行拟定细部计画时,应配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之分区
发展优先次序办理之,很显然地京华城自提细部计画案并不符合此一要件,并未按照本法
第十七条规定之分区发展优先次序办理,根本不应送到都委会审查!但KP却强渡关山,把
一个不符合规定的细部计画提送都委会审查,并要求都委会通过,此是违法之一!
再者,依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使用分区用建
筑物及土地之使用再予划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并另订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管理
。台北市议会乃订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其中第 十一 章
第七十九条以下就是有关容积奖励规定,京华城如果要声请容积奖励,就应该依该章捷之
规定办理,而其竟不为之,另行自创法无规范之容积奖励,显然是违反法律保留,此是违
法之二!
4.如果京华城位在高雄市,那么接下来可以依照〈都市计画法高雄市施行细则〉
,让京华城改建案获得容积奖励。
该条文说,“建筑基地法定容积及依法奖励之容积,累计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但
增额容积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可移入容积,不在此限:一、实施都市更
新事业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五倍之法定容积,或建筑基地零点三倍之法定容积
再加其原建筑容积。二、前款以外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二倍之法定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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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根本把奖励容积的上限与奖励容积法源依据混为一谈,该条文仅仅是奖励容积的上限
并非奖励容积法源依据,高雄市的容积奖励规范在以下条文!
第 二十四条之一   住宅区及商业区之合法建筑物,符合下列规定,并经
全体所有权人同意申请重建,且经都设会审议通过后,得
给予容积奖励。但依其他法规准予容积奖励者,不适用之

第 二十四条之二   于依原奖励投资条例、原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产业创
新条例或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编定、开发或设置,由
经济部、科技部或本府所管辖法定容积率为百分之二百四
十以下工业区、产业园区或科学园区内,从事产业创新条
例相关规定所指产业用地(一)之各行业或科学园区设置
管理条例所称之科学事业,经工业主管机关或科技主管机
关同意扩大投资或产业升级转型之兴办事业计画投资金额
(不含土地价款)平均每公顷超过新台币四亿五千万元者
,得于其平均每公顷再增加投资新台币一千万元后,申请
奖励法定容积百分之一,其奖励额度以法定容积百分之十
五为上限。
第 二十四条之三   申请基地位于法定容积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之前条
以外都市计画工业区或使用性质相近似之产业专用区,且
供工业或产业及其必要附属设施使用,并经本府公告符合
已开辟基本公共设施及具计画管理机制者,得申请容积奖
励;其奖励项目、要件、额度及上限,准用前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款及第五项规定。
第 二十四条之四   公有土地供作社会住宅使用者,其容积得酌予提高至
法定容积之一点五倍。
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规申请容积奖励、增额容积或容积
移转,与前项提高容积不得重复申请。
住宅法主管机关及行政法人兴办社会住宅使用之非公
有土地,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 二十四条之五   以大众捷运场站、铁路地下化车站为中心,半径五百
公尺范围内地区,经循都市计画程序划定者,得申请增额
容积,申请上限不得超过原法定容积之百分之三十,并应
提送都设会审议。但本细则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发布实施之都市计画,从其规定。
前项申请增额容积,其与法定容积、容积奖励、容积
移转或依其他法规增加之容积等,累计后不得超过法定容
积二倍。
第二十四条之六   民间以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以外之方式无偿捐赠集中留
设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楼地板面积之建筑物(含相对应容积
楼地板土地持分)予本府作社会住宅使用,经本府社会住
宅主管机关核准及同意接管者,该捐赠部分得免计入容积
,并依其捐赠容积楼地板面积给予容积奖励,且以一倍为
上限。
前项容积奖励,不受第二十四条奖励容积累计上限之
限制。但其与依其他法规申请之容积奖励上限并计后,不
得超过法定容积之一点五倍。
第一项捐赠之社会住宅应含附设之停车空间,其停车
空间之设置经都委会同意者,得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
施工编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不受都市计画书土地使用分
区管制规定限制。
5.台北市与监察院意见不同,怎么办?如果未来刑事庭法官也有不同意见呢?
很简单,京华城改建案如果被勒令停工,商人一定告到行政法院,而这类案子的
最终裁判者就是行政法院。你看今天被提起的新竹某儿童医院的案子,也是告到
了行政法院。违不违法本身,如果是一个问号,要怎么判定“明知违法”?逻辑
上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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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清楚告诉你了,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
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函示意见之拘束,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
解。且刑事法院就其职权审理范围仍应依职权自行判断。不受行政争讼程序之拘束。你还
在跳针什么行政法院?你当自己是大法官?可以恣意解释法律?别搞笑了好嘛!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号刑事判决
(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
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迳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又行政
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专业性事项所为之决定,虽有判断余0
地,惟地方自治机关处理自治事项之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
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尚非不得依法撤销或变更,此
项违法与否之争议,固应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纵以行政处分争议为断,刑事
法院仍应依职权自行判断。不受行政争讼程序之拘束。原
判决认定本案两次征收,上诉人等有滥用权力等违背法令
情事,事涉征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责任,乃原审审判职权之
适法行使,上诉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征收均属行政机关之裁
量职权及经上级机关许可,应由行政法院认定有无违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审查云云,显属误会。
6.说是图利两百亿,那么前金跟后谢该有多少?这不是小孩子偷钱去打电动啊,
而是两百亿的图利耶,如果有现金或汇款,都应该是一大笔,是不是?君子之过
,如日月之食,随便翻一翻都会看到,怎么需要高手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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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跳针金流啊!最高法院就清楚跟你讲了至该款所规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系指
一切足使图利对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者均属之,包括现实财物及其他
一切财产利益(包含有形、无形之财产利益及消极的应减少而未减少与积极增加之财产利
益,或对该财物已取得执持占有之支配管领状态者),且不以有对价关系及致其他损害之
发生为必要。故该款所称不法利益,只须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因其积极作为,或
消极不作为,与不法图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
亦即只要第三人所获的利益是因为公务员明知不法行为所致就已经构成图利罪了,根本不
需要有金流,如果有金流对价性,那就不只是图利问题,而是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罪的问题,那可是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
的收押期间可没有上限喔!地检署现在在查就是这一块,跟图利一点关系都没有好嘛!法盲
别在耍宝跳针了好嘛!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05 号刑事判决
 ㈡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客观上违背其所应遵守之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致违反相同事
项应予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因而凸显个别之特殊利益,既系公务员违背法令所致,该项
所图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当法律权源,均属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
款所规定之不法利益。至该款所规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系指一切足使图利对象之
本人或第三人,其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者均属之,包括现实财物及其他一切财产利益(包含
有形、无形之财产利益及消极的应减少而未减少与积极增加之财产利益,或对该财物已取
得执持占有之支配管领状态者),且不以有对价关系及致其他损害之发生为必要。故该款
所称不法利益,只须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因其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与不法
图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
7.讲一个就好,图利罪的英文是什么?贪污是corruption,图利呢?你讲不出来
啊,因为国外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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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的英文是Ab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Profit或 Abuse of functi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第19条有明确定义,沈大医师不知
道是不懂英文还是没念过法律,居然不知道有这个罪名,结果就是贻笑大方了
Abuse of function
buse of functions or position = the performance of or failure to perform
an act, in violation of laws, by a public official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or
her func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n undue advantage for himself or
herself or for another person or entity.
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corruption/Publications/Major_Public_Events_Training_Materials/PPT-Lesson3_The_United_Nations_Convention_against_Corruption_UNCAC.pdf
8.说是图利两百亿,那么前金跟后谢该有多少?这不是小孩子偷钱去打电动啊,
而是两百亿的图利耶,如果有现金或汇款,都应该是一大笔,是不是?君子之过
,如日月之食,随便翻一翻都会看到,怎么需要高手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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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更好笑了!原来有人不知道现在有加密货币,几千万美金一笔交易就解决了,而且
官方还查不到,早就成为洗钱的主要交易工具了,谁还在给你汇款啊!这不知该说他是
无知还是故意装傻?
以上都出自某位精神科医师的脸书,其还号称亚里斯多德七十五世在台唯一传人,可其知
识却贫乏得可怜,很多东西稍微用GOOGLE一下就知道了,可是他还要自以为是,用自己偏
狭的经验来妄自评论,完全不尊重专业,这已经不只是法盲了,而是知识盲了,偏偏还有
人不少人崇拜,大量引用他的文章作为论述依据,并将其奉为神明崇拜,这真的是一个失
智的社会
※ 引述《teeo (teeo逾200间中资企业列T )》之铭言:
: 从过去的案子
: 到现在柯文哲的案子
: 文组超爱说一个名词
: 法盲
: 而所谓的法盲
: 就是笑理组贤达
: 没办法理解法律人对于文字特殊的使用的特殊名词
: 可是大家有没有发现
: 一个理工人
: 基本上不会去笑文组
: 数学盲,物理盲,化学盲
: 就像你不会去跟个小朋友计较太多也要
: 就像你不会去跟智障说理一样
: 文组,尤其懂法律的人
: 是不是超爱卖弄特殊的文字
: 再来取笑别人不懂法律!
: 可事实上
: 法律人就算考到律师
: 薪水也不高啊!
: 而贤达者如顾立雄贵居国防部长
: 又能有几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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