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陈佩琪会不会证人转被告啊 ? 供词兜

楼主: Croy (科洛依)   2024-09-10 15:39:49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铭言:
: 之前陈佩琪被爆说有拿大笔现金存到ATM去,然后陈佩琪还有陈智菡都说
: 这个170万是亡母的手尾钱。
: 现在好了检廉又追查出 这笔金额暴增到600多万
: 而陈佩琪稍早已经去廉政署报到了,准备应讯
: 检方对于陈佩琪的说法一变再变,会不会搞一搞 陈佩琪从证人变被告啊 ?
: 感觉陈佩琪根本就像是是诈骗集团的车手,负责把钱存到水房去的
第三夫人 一定要把这些钱确确实实的交代
如果没办法交代
会让柯文哲加一条 公务人员财产不明罪
(一) 须财产有异常增加之事实
所谓财产异常增加,是指公务员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增加之财产总额,超过最近
一年度合并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始负有说明之义务。此项财产异常增加之事实,应由检
察官负举证责任。
(二) 不包括行为人犯罪前所拥有之财产
本罪须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任一年间有财产 异常增加之情事。
(三) 得命公务员说明者限于承办案件之检察官
其他人无权要求说明。
(四) 公务员仅就其来源可疑之财产负说明义务
本罪侵害法益为国家对于公务员之廉洁性要求,而公务员负有说明义务之客体则以其来源
可疑之财产为限。至于该应说明来源之财产,是否已依法申报,在所不问。
(五) 须公务员违反说明义务
所指违反说明义务,系指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
白话文就是 检察官查到你一笔可疑收入
你就要负责说明
柯文哲说 陈佩琪负责管帐的
因此说明的责任就落在陈身上
如果陈佩琪和柯文哲都无法说明
那就是犯了 公务人员财产不明罪
这条还好 没有很重
三年以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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