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4
第 24 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
,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
条规定办理。
京华城案基本上是以都市计画法24条细则申请奖励容积
现在有两派
1.无法令依据
自创容积且超越商三容积560%上限(监察院)
代表超越1%也不行 但这也代表回购30%也不行的意思(就是无法超越商三容积率560%)
2.可以依都市计画法24条给予容积奖励
都市计画法本就可以给予额外容积奖励
只要评估公益性高于附近的外部成本就合理 Z>B
这两个哪个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