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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录网址︰https://reurl.cc/4djn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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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录来源︰FB 沈伯洋
※ 推特/FB 须为 FB人物名称、FB粉丝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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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录内容︰
1.
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我知道自己在签名和指示)、
明知道自己违背特定法令而图利(我知道违反都更相关法令)、
和明知道自己违法(我知道我犯了图利罪)...
是三件不同的事情。本案听起来是第二个。
2.
故意或明知都要存在于行为时。
亦即,明知是要在某个特定时间点,不是每个时间点知道都可以叫做明知。
比如说诈欺,一定是要在骗人的那个时候,不能是事后。我吃面吃到一半才发现忘记带钱,
不会叫做诈欺。
因此违背法令和下指令的时间点在本案至关重要。如果要讨论不作为,那更麻烦了。
3.
我实在没想到要解释到这种地步......这还真的是法制教育深化.........
※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删减 ※
4.附注、心得、想法︰
青鸟们最爱的法律教授+刑法专家Puma沈伯洋
最近一直有在FB开课 可以自己去看其他的课程
这次补习图利罪成立要件“明知”+“故意”
窝不知道840%是烟雾弹法院里面不重要
图利要找的是明知(签名同意的当下)违法的可能还去故意犯法
aka同意当下是否知道给20%奖励容积有违法疑虑
事后才发现行为是违法图利罪一样没办法成立
政黑检察官证据请找对 还有拜托呛法官智障的来补习一下
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留言Puma搞不好会回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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