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北检凌晨提供媒体最新声明

楼主: win8719 (win8719)   2024-08-31 08:03:59
※ 引述《saviora (飓风之翼)》之铭言:
: 我法盲啦 想请教一点问题
: 1.关于有人提出柯文哲本来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这是根据哪个法律
: 2.话说约谈不是可以谈到24小时 且根据100条之3 有检察官或法官许可可以夜间审讯
: 如果对方要休息 可以让被审讯方在该地方休息
看这件事看起来就是
一开始检方是用约谈的方式请柯文哲过去的
所以才会有早上的那一幕还可以跟记者放话煽动小草的画面出现
然后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时候
才出现逮捕这个词
1、被告应即时讯问,并将羁押权交由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以下称本条文)早于
民国56年修正时,即明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即时讯问,至迟不得逾24小时,
除认其有应羁押之情形外,于讯问毕后应即释放或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本条文于
86年12月再次修正,明定检察官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后声请羁押之程序,以认有羁押人
犯之必要为前提,限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24小时内声请该管法院核办,且法院于受理羁押
之声请后,亦应即时讯问。由此可知,本条文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宪法上之基本人权及践行
正当法律程序,由法院厘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之必要,或得采命具保、责付或限
制住居之替代措施,旨在避免过分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https://tinyurl.com/27u5rg5a
出现拘提跟逮捕才会有一个24小时的时间限制
你接下来要声押还是给他回去
然后这个时候律师才可以去申请
5.法院于受理前三项羁押之声请,付予被告及其辩护人声请书之缮本后,应即时讯问。但至
深夜仍未讯问完毕,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被告辅佐人之人得请求法院于翌日日间讯问,法
院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深夜始受理声请者,应于翌日日间讯问。
不要夜间审巡变成隔日日间询问
但是问不完就一定要声押就是了
简单来说一开始给你面子用约谈~撕破脸了直接逮捕~开始准备声押庭
对了大家都知道~柯文哲这个人最会问A扯B不回答问题的
所以拖这样久我不意外
对了逮捕应该根据
第 88-1 条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得迳行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
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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