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虹安诬告到底怎么回事

楼主: icem (越夜...)   2024-08-21 21:03:21
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跟大家说明诬告成立要件是完全虚构、捏造事实之恶意行为人
陈真的有发文,怎么高去告他,形成诬告呢
更别说抄袭这件事,明明是学校说了算,一整个无言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50867/post
诬告有那么容易吗?
发布日期: 112-03-28
最后更新日期:112-03-28
资料点阅次数:29172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与法律
法律讲座:台北地检署 许佩霖检察官
一、主题: 诬告有那么容易吗?
二、议题发想
我们常常在诉讼中听到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主张或说法感到不满时,就会脱口而出说对方是“
诬告”、“乱告”,但法律上所谓之“诬告罪”真的那么容易成立吗?一般民众对此常常有
所误解,以为只要对方“告不成”,对方就会因此成立“诬告罪”,但法律上对于诬告罪其
实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一)诬6警搜索偷名表还PO文公审 毒犯法庭认罪已来不及
吴姓烟毒犯遭高雄市警方持搜索票到住处搜索,查扣安毒残渣袋、吸食器等物,吴心生不满
,竟诬陷6名员警窃取“豪利士”手表,还PO文公审员警,呛已向媒体爆料,但吴事后提不
出事证,在法庭坦承犯行,仍被桥头地院依诬告罪,判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
资料来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31732
(二)反莱猪医师苏伟硕遭告发 反控陈时中诬告不起诉确定
医师苏伟硕反对含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国猪肉进口立场鲜明,2020年他因公开表示莱剂
毒性达摇头丸250倍,遭卫福部告发涉犯散布食安谣言罪,去年6月获检方不起诉。苏于是反
控时任卫福部长陈时中及食药署长吴秀梅2人涉嫌诬告,上月获台北地检署不起诉,苏不服
声请再议遭台高检驳回,陈、吴2人不起诉确定
资料来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3045
三、Q&A
问题一:我无辜被“乱告”浪费时间,是否可以反告对方诬告?
(一)刑法第169条:“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
(二)诬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于“刑事”、“惩戒”的纠纷,并且是向有权接受民众的申告、并启动刑事程序的公
务人员提出告诉,例如: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诬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无此事实而故意凭空捏造、虚构事实。
例如:明知道车祸后对方有留下来等警察到场,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与对方仅有口头纠纷
并无碰触身体,仍对其提告伤害、明知道对方是单纯拾获手机之人,仍提告窃盗
问题二:提告遗失帐户、支票竟然构成未指定犯人诬告罪?
(一)刑法第171条:“未指定犯人,而
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未指定犯人,而
伪造、变造犯罪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犯罪证据,致开始刑事诉讼程序者,亦同。”
(二) 所谓“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诉人提出告诉时(通常是警察机关),说明了一个虚构的刑
事犯罪事实,也没有具体指出犯罪行为人,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个人或这样的犯罪行为发生。
例如:
1.明知道帐户是交给(卖、出租)给别人,但因为担心因此涉犯帮助诈欺罪,所以在警察询问
帐户去向时,向警察虚伪称帐户是遗失或是遭他人窃走
2.明知道支票没有遗失,但因为不想支票被兑现,所以进行挂失止付,委由银行转报司法警
察机关协助侦查,诬告他人涉犯侵占遗失物罪嫌
3.一时好玩跟朋友打赌,向警察谎报友人遭绑架
四、结论
刑法上之“诬告罪”是为了避免有人滥用司法资源,把“提告”当作私人报复的手段,因而
导致司法审判权遭滥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伤害,并同时会陷他人于刑事诉
追之危险,因而才有诬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诉追查犯罪本来就是人民的诉
讼权益,因此在两者间须找到平衡,亦即,诬告罪要处罚的是完全虚构、捏造事实之恶意行
为人。
因此,经历长时间诉讼攻防后获得胜诉或不起诉之一方,有时确会因为觉得不满或冤枉而兴
起要对对方提告“诬告”的念头,但需要提醒民众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后防线,并非解
决私怨或是情绪的工具,民众主观上认定的“乱告”往往与法律上认定的“诬告罪”有非常
大的距离,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诬告又再次陷入诉讼纠纷,需要审慎思考。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铭言
: 嗨,各位为鼻孔叫屈的小草
: 我知道你们大多懒得看判决理由,又或者看不懂,所以帮你们整理如下
: 要批,就针对判决理由、逐字逐句、条理分明的批评
: 屁都看不懂,连最基本的查证都不会,就胡乱攻击法官,实在有够民粹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519819-35355-151.html
: 1. 高虹安有没有诬告?
: 什么是诬告?陈时奋明明说实话,鼻孔却提告他加重诽谤,就是诬告
: 所以争点在于,陈时奋指控高虹安论文抄袭,是真的吗?
: 法院认定,是真的,高虹安的确有论文抄袭。理由如下:
: - 鼻孔涉嫌抄袭两篇资策会的文献,经比对,确实有大量图片、文字内容一模一样
: - 鼻孔主张自我抄袭(引用自己的著作),但资策会的文献是数人合著,不是高自己的著作
: - 鼻孔引用辛辛那提学伦会副研究长Jane Strasser博士的电邮,主张学校认证自我抄袭
: 但是
: Strasser在电邮里指出这仅是他们两人的内部讨论,只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校方立场
: Strasser的个人意见未考量资策会文献是数人合著、著作权不属于高虹安、高的论文另
: 有抄袭其他文献等事实
: Strasser的个人意见与校方的“学生行为准则”第(B)(3)(d)条关于抄袭之规定相悖
: 所以法院依照自由心证原则,认定这篇邮件,不足采信为证据
: - 佐以高虹安论文确实大量引用资策会文献且未引注的事实,可认定高虹安确实有抄袭
: - 结论:陈时奋说你抄袭,这是事实,你却告他诽谤,属于诬告
: 2. 高虹安是不是“故意”诬告?
: 高虹安是否明知自己论文抄袭,还告陈时奋加重诽谤?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主张她是信赖学伦会的邮件,认为自己确实没有抄袭,所以不是故意诬告
: 但是
: Strasser已经表明这封邮件仅供内部讨论,鼻孔你自己也知道
: 论文是你自己写的,文中大量摘录其他文献的文字与图片,又没引注,你不可能不知情
: 鼻孔在东窗事发后,采取“挤牙膏”的方式补正引注,具体来说,就是被抓到一个,就
: 补上一个参考文献,又被抓到一个,再补上一个参考文献。显然有“被发现后,再处理
: ”的侥幸心理
: 3. 高虹安是否意图让陈时奋受到刑事追诉?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在媒体前大张旗鼓地按铃告人,法庭里又偷偷撤告
: - 陈时奋指控鼻孔的原始论文抄袭,鼻孔却是补正参考资料后,拿补正后的论文告人家
: 综上,鼻孔显然有意让陈时奋受到无辜的刑事追诉
: 4. 量刑
: 10月,不给缓。理由如下:
: - 鼻孔把司法制度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等到遂其政治目的,又偷偷撤告,恶性很重
: - 鼻孔犯后态度不好,坚持不认错 (好像贪污也是这样齁,总是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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