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提请释宪的机会来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27 17:32:15
※ 引述《benothing (禹枫)》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3GlgeCJ.jpeg
: 反正全党挺贪污,
: 原本高鼻安还很爽,领半薪不做事。
: 内政部竟然说不给薪水。
: 又给了黄国昌一个机会了,
: 要不要跟狗主人诉苦,蓝白合作提请释宪,
: 宪法法庭再战一次。
: 让蓝白一起挺贪污好吗!
: 推 rwhung: 能不能领半薪是规定在那? 118.171.14.44 07/27 16:57
按照所援用的行政院函文内容:
查公务人员俸给法(以下简称俸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依法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
得发给半数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复职、撤职、休职或免职时为止。”揆其立法意旨为,
公务人员因违法失职依法停职,于停职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在未受刑事判决或惩戒处
分前,理应为无罪之推定,爰规定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发给半数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维
持基本生活,又以公务人员涉及违法失职之程度有别,就其申请发给之半俸,机关首长尚
得衡酌事实情况,而为发给与否之决定。复查铨叙部102年6月3日部铨二字第1023736008
号书函说明略以,如停职系常任机关首长时,其停职期间半俸发给与否之决定,似宜参考
其现行任免、考绩等实务作业权责,由上级主管机关就实际个案情形审酌处理。
有关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职期间得否发给半俸及其裁量机关部分,参照俸给法第21条规定
意旨及铨叙部意见,并基于自治监督、管辖权一致及利害关系人回避等考量,民选地方行
政首长停职期间,宜由具有行政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裁量得否发给半俸,亦即直辖市长由
行政院裁量、县(市)长由内政部裁量、乡(镇、市)长由县政府裁量,爰本案所询宜由
苗栗县政府审酌该镇长事实情况是否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其涉违法失职程度等,为得否发
给半数俸额之决定,并请贵部本地方制度主管机关立场妥处。
参考: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media/173361/7102615434949.pdf
简单来说,一切都是自由心証的问题
不管高虹安是否有打算捐出该半薪,或者期间是否有其他动机,不在内政部(即直辖上级
机关)考量范围内
换句话说,如今除了打赢上一级官司并复职,否则不会有任何收入。
但当然,蓝白要提请释宪的话,是另一回事
可是要举证有违反宪法之虞的内容,才能详谈下一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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