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觉得不合“人之常情”。
不太可能成案。
※ 引述《sinkerwang40 (阿任)》之铭言:
: 刚刚看了一下 李政浩又告发了高一条五年以上的罪?
: 应该要查新竹市委托的律师的金流
简单的说,新竹市长觉得人格被侮辱,打官司用新竹市政府的公费。
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也就是人之常情。
比方说今天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EO,
有人在PTT写文侮辱到我跟我的公司。
这个官司本来就是公司的事,
怎么可能要我自己出钱请律师?公司的名声很重要啊。
套到新竹市长也一样,今天是新竹市长被侮辱,影响到新竹市的名声了。
新竹市政府出钱打官司很合理啊。
你去路上问一百个人,至少六十个人会说合理。
这就是民意。也就是符合社会风气。
硬要告这个太无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