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pujos (lks)》 之铭言:
:
: 听说裁定不用写主笔大法官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
:
: 本件暂时处分裁定,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4项规定之情形时,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吕大法官太郎主笔
:
: 有些律师
: 不用怀疑
: 一开口就是要说谎
:
:
裁定不用写大法官不是听说的。
而是法规写的。
至于你举例的111年宪暂裁一号。
在前天司法院的说明就有解释过了:
“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当
时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理
,并无特别考量。”
引述来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也就是说吕姓主笔大法官的名字是在该案判决出来后才标示于该页面的。
此外。
如果你点入该公告的裁定全文。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你会发现裁定的原始全文并未标示主笔大法官。
虽然裁定在颁发时不需标示主笔大法官并非听说的。
不过我倒是听说在台湾读书不犯法。
毕竟在原报导中就先后引用过林律师与司法院的声明,说明为何有些裁定会出现主笔大法官
姓名。
: 不过等到“判决”(是否违宪)出来时,就要公布主笔大法官名字,那个时候就会在裁
定上
: 补记大法官名字。林智群律师表示,同一个案子的裁定跟判决,主笔大法官都是同一个
人,
: 所以公布判决时,大家就知道主笔大法官是谁了。
: 林智群律师指出,黄扬明现在去查之前的暂时处分裁定,有看到主笔大法官名字,那是
因为
: 之前案件都已经有判决了,自然会在裁定上记载主笔大法官名字,该媒体人是只知其一
、不
: 知其二。“黄国昌不懂要讲啊!”
: 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
当时
: 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
理,
: 并无特别考量。
: 鉴于本案系社会瞩目之重大宪政争议案件,为避免于本案判决前对主笔大法官滋生不必
要之
: 困扰,宪法法庭将于本案判决宣示时,一并循前例公布暂时处分裁定及本案判决之主笔
大法
: 官。
读书应该不犯法,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