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职权行使法
第25条
七.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
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其他遭到暂时处分的条文
每个人有各自的解读与立场,姑且不论
弹劾权
由监察院行使。
违法失职之中央或地方公务人员(不含总统、副总统),弹劾后,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惩戒。
觉得监察院废、冗员众多是一回事
在没有实质冻结或是废除的情况下
监院就是五权分立体制下的一部分
有其执掌的权责
蓝白粉可以解释一下
你说政府官员明显说谎还什么的
应该给予适度地惩罚这我认同
为何立委有权移送官员送弹劾
这个明显属于监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