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只节录实体理由
至于有没有满足暂停处分的程序理由
也就是暂停处分应满足急迫性,必要性,不可回复性,比例原则四大要见
不在这边节录部分
实体理由可以看成最后是否判决违宪的风向球
一,听取总统国情报告部分
宪法只有规定听取总统国会报告,没有规定可以提问
二,听取报告与质询部分
(一)宪法上立委质询行政官员是政治责任,不是法律责任,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立法权不可以单方面对行政权课以法律责任,除非宪法有规定可以处罚才可以
(二)索取资料部分,释字325规定立法委员有"要求提供参考资料权",但是"原本文件调阅权"是立法院所有,不是单一立法委员所有,所以要调阅文件一律都要全体立委决议
(三)宪法没有规定立法院有提送弹劾或惩戒权
三,人事同意权之行使部分
被提名人不具有公职身分,却被广泛要求提出资料,可能侵害到隐私权
四,调查权之行使部分
(一)调查权只限于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或人事同意权案等宪法上职权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者,始得为之(释字 729 解释意旨参照),但是扩权法案的“相关议案或与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之事项”,涵盖范围过于广泛
(二)向人民索取资料部分,以前释字只说可以向"有关机关"索取资料,不包含人民,所以向人民索取资料部分有违宪疑虑
(三)当检察官,法院,监察院等机关调查案件时,调查委员会可以继续调查导致职权发生冲突
(四)要请人民作证必须经过全体委员同意,不可以调查委员会自己决定
五,听证会之举行部分
(一)宪法规定立院可以邀请人民备询,但是邀请备询是不是包含不来就可以处罚有疑义
(二)宪法没有规定人民不提供相关资料就可以处罚
(三)邀请人民备询时是立委对选民负的政治责任,不可以转变成人民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员不提供资料就处罚部分,公务员没有不经过机关同意就提供公务机密权限,所以要索取资料是向机关索取,如果公务员不提供资料就要被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