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mp2j (Lockel)》之铭言:
: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谎言就是黄国昌说听证会证人可以请律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啊 = =
: 另外
: 刑诉法证人不能请律师。但同时禁止检察官把实际上的被告,当作证人来问,剥夺被告本
: 来请律师的权利
: 立执法有任何规定,禁止立委把被调查人,当作证人传唤吗?没有
: (黄国昌直播中说过被调查人可以请律师)
: (当然参照立职法,从来没有这么规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黄国昌这话的依据到底何在)
你就承认自己不知所云就好了,
说实在,
任何一个真的站在法庭过的人, 都懒得回你这种鬼东西,
我只是纯粹用你的id 来看看你又来闹什么笑话, 才找到这一系列。
一天到晚人家嫌人家推的法案什么没有讲,
拜托, 没讲的东西可多了, 例如只有母牛生产牛奶, 公牛不生产牛奶.
废话的东西, 本来就不需要讲, 证人请律师/辩护人这件事.
也只有你在法律定了这句废话后, 会继续嫌废话不够多。
: : 啊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就是不能请律师,
: : 现在法令不会让证人请律师,
: : 未来也不会让让证人请律师,
: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讲什么? (笑)
: : 各位,
: : 对于证人的保护,是拒绝证言权啦,
: : 因为证言会导致自己或一定亲属的人在诉讼上对自己不利,可拒绝证言,
: : 拒绝证言权和缄默权一样,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种特权,
: : 既然是特权,就可以放弃。
: : 从来不是用 律师/辩护人 制度 去保护。
: 坏习惯又犯了,什么事情都只懂一半,所以话永远只说一半。
: 首先,拒绝证言权跟缄默权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事情。
: 缄默权是被告的权利,源自于不自证己罪原则 (国家不能强制被告自我入罪)。
: 拒绝证言权的依据则更广泛一些,有营业机密、隐私权保护、避免亲人被追诉、避免自身
: 被追诉、保护客户与委托人间的信赖关系等等。
: 被告基于不自证己罪特权,可以完全/拒绝回答所有问题。
: 但证人只在个别问题里,大致释明(其实就是相对不严谨的证明)自己确有拒绝证言的原因
: 时,才可以拒绝证言。(涉及亲人还我自我入罪的情形例外)
: 两件事情的法理不一样,范围不一样,行使方式不一样。把两者划等号真的满可笑的。
: 无论如何,出发点都不是基督教思想,而是出于保障人性尊严,自20世纪中期才慢慢发展
: 出来的概念。
你充份表现了台湾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 没有思想史、法哲学的背景,
也就所以只能鬼打墙讲支微末节的结论,
完全无法讲上层的原理原则问题.
https://reurl.cc/xad8VV
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区别
首先, 两者的产生先后顺序不同, 尽管.....
从职权宣誓程式和纠问程式中, 根据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中产生
"不自我控告的权利",再由此产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进而发展出
具体的沉默权制度...
连大陆人都知道的东西, 随便找就有。
有点水准的教授, 都会在教诉讼法史, 提到人家为何对圣经宣誓,
台湾的"具结"的荒谬和可笑,
以及台式选择性沉默权的乱七八糟.
我看你不是网军头子, 就是在学校教书,
每次看你的文章就很欢乐, 乱写一通的东西也可以被推的爆,
但其实连这边一堆人都狂打你的脸。
你下面那些东西我没耐心看, 恕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