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黄国昌在宪法法庭里的谎言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7-18 16:02:27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铭言:
: ”
: 合
: : 讲这么多,刑事诉讼实务花了很多年纠正,在刑事诉讼证人就是"不能"请律师嘛!
: : 难不成刑事诉讼是:证人可以请律师,但检察官可以决定同意与否?
: :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谎言就是黄国昌说听证会证人可以请律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诉法证人不能请律师。但同时禁止检察官把实际上的被告,当作证人来问,剥夺被告本
来请律师的权利
立执法有任何规定,禁止立委把被调查人,当作证人传唤吗?没有
(黄国昌直播中说过被调查人可以请律师)
(当然参照立职法,从来没有这么规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黄国昌这话的依据到底何在)
: 啊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就是不能请律师,
: 现在法令不会让证人请律师,
: 未来也不会让让证人请律师,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讲什么? (笑)
: 各位,
: 对于证人的保护,是拒绝证言权啦,
: 因为证言会导致自己或一定亲属的人在诉讼上对自己不利,可拒绝证言,
: 拒绝证言权和缄默权一样,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种特权,
: 既然是特权,就可以放弃。
: 从来不是用 律师/辩护人 制度 去保护。
坏习惯又犯了,什么事情都只懂一半,所以话永远只说一半。
首先,拒绝证言权跟缄默权是两个不一样的事情。
缄默权是被告的权利,源自于不自证己罪原则 (国家不能强制被告自我入罪)。
拒绝证言权的依据则更广泛一些,有营业机密、隐私权保护、避免亲人被追诉、避免自身
被追诉 (只有这点跟不自证己罪有关)、保护客户与委托人间的信赖关系等等。
被告基于不自证己罪特权,可以完全/拒绝回答所有问题。
但证人只在个别问题里,大致释明(其实就是相对不严谨的证明)自己确有拒绝证言的原因
时,才可以拒绝证言。(涉及亲人还我自我入罪的情形例外)
两件事情的法理不一样,范围不一样,行使方式不一样。把两者划等号真的满可笑的。
无论如何,出发点都不是基督教思想,而是出于保障人性尊严,自20世纪中期才慢慢发展
出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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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诉法上除了赋予证人拒绝证言以外,“让证人知道自己能拒绝证言”毋宁是更重
要的事情。
如前所说,拒绝证言并不是一概、针对全部问题都能拒绝证言,而是针对个别问题、个案
判断,能不能拒绝证言。
你不让证人知道自己有拒绝证言的权利,不让证人知道何时、针对什么问题可以行使这个
权利,那也只是看的到、吃不到的空头支票。
刑诉法之所以没有允许证人请律师,在于刑诉法责成法官“告知”证人有此权利。
一来是法官受过专业训练,能够个案判断证人在个案情形中能不能拒绝证言,进而屡践告
知权利的程序。最终判断证人在个案中拒绝证言,是否合法。
二来是法官足够客观,不属于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由他以中立第三人的地位去判断证人
可不可以拒绝证言,是否履践告知程序,比较不会产生偏剖、袒护一方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法官能够立于专业、中立的地位“告知”证人所享有的拒绝证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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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本次立职法有任何告知的规定吗?
完全没有。
就假设有好了,立委有任何法律专业,可以个案判断何时符合拒绝证言的要件,而应该践
行告知程序吗?
立委作为高度政治性的政治人物,能够摒斥既有的政治立场,公正的告知证人享有拒绝证
言权的保护吗?
立委作为积极调查案情的人,能够立于中立的地位允许被调查人行使拒绝证言的权利吗?
全部都是坑。
当然你可以说,反正先拒绝,等罚锾或起诉下来,上法院给法官判断嘛!但这就等同要求
证人回答问题时,必须自我承担不确定的法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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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就是刑诉法的证人本身虽然不能请律师,但是被告的律师依然可以指摘检察官
在讯问或诘问证人程序中的种种违法行为,被告的律师权可以间接地辐射到证人身上,这
也是这国会调查权中所没有的。
举例来说,法庭上,对于检察官超出待证事实的诘问,或者要求证人主观臆测的诘问,即
便证人自己没有律师,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异议制止。但在听证会上,当立委自己提出的问
题超出了调查的范围,与调查的事实无关时,谁来提醒证人可以拒绝证言呢?
证人无权聘律师,所以要求律师来保护他,根本是缘木求鱼。
即使责成主席(其实就是立委)告知证人可以拒绝证言,你要求本身就是提问者的立委,来
告知证人这个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完全就是与虎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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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批评,本次立职法对于所谓的“证人”程序保障完全不够。
东抄西抄一堆诉讼法的规定,却忽略诉讼法跟调查权的不同,导致一堆格格不入的现象。
正因如此,才衍伸出应该让证人请律师的呼吁。至少当立委出于不专业、不中立或者各种
政治因素刻意不告知证人的权利时,律师可以做为最后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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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证言权,到底要用“法官告知权利”或“律师”来保障,其实没有绝对的答案。
刑诉法上采取法官告知,是因为法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可以被信赖。
但在国会调查程序里,可能呈现完全不一样的风貌。
总之,现行法,是既没有主席告知、也没有权利请律师。
在这个基础下还能去护航,只能说,你的法学知识储备,完全不像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者
应有的程度。
就这程度还想装模作样的欺骗不懂法律的阅听者,满低级的老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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