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陈东豪对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乱解释~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4-07-09 15:23:11
这是高院的新闻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6758-256ef-051.html
推 rtwodtwo: https://reurl.cc/6v8pe6 不得再抗告42.76.211.5 07/09 14:57
→ rtwodtwo: 陈东豪说高院的新闻稿最后一段有写42.76.211.5 07/09 14:58
陈东豪把高院的最后一点:“肆、不得再抗告。”解释成:
"发回更裁之后,如果检察官无法说服地院羁押庭的法官,那就不得再抗告。"
这一段根本在胡乱解释,乱讲一通。
请大家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415条:
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对于其就左列抗告所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抗告者。
二、对于因上诉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裁定抗告者。
三、对于声请再审之裁定抗告者。
四、对于第四百七十七条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对于第四百八十六条声明疑义或异议之裁定抗告者。
六、证人、鉴定人、通译及其他非当事人对于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前项但书之规定,于依第四百零五条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适用之。
本案的抗告法院就是高等法院。
也就是对于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发回地院更裁"的这个裁定,不得再抗告。
并不是说对于发回更裁后地院所做的裁定不能再提抗告。
简单说,高院的裁定不能抗告,但地院的裁定可以抗告。
虽然我对刑事诉讼法也不是很熟,但还能懂得这其中的区别,
陈东豪当了这么多年的记者、名嘴,怎么连这种常见的诉讼程序都搞错。
很糗耶~~ 然后还在广播和YT上,成千上万的人就接收到这种错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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