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的新闻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6758-256ef-051.html
节录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原审裁定主文:被告准以新台币5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区○○路○○
号○楼、限制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
删节....
肆、不得再抗告。
高院的不得再抗告 是指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这件事不得再抗告
高院判地院的维持裁定 也是会写不得再抗告
也就是桃园地院这次判交保1200万这件事 桃园地检还是能抗告的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请问板上的刑事诉讼法专家
: 桃园地方法院这次裁定郑文灿1200万元交保
: 请问这次检方还能再提抗告吗?
: 法律上是否有提抗告次数的限制?
: 如果说加钱就可以免于羁押
: 是否显示司法对于财力不同者的差别对待
: 那么以后有财力者犯罪更有恃无恐?
: 请问大家 谢谢
: 因为刚刚看到新闻 检方当庭提抗告了
: 所以改一下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