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FB 黄国昌 “机关代表人”与“诉讼代

楼主: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4-07-05 21:42:08
※ 引述《were40228 (mid2king)》之铭言:
: : 法规名称: 宪法诉讼法
: : 第 8 条
: : 非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为诉讼代理人:
: : 一、法学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 : 二、当事人为公法人、机关、公法上之非法人团体时,其所属办理法制或法务相关业

: 之
: : 专任人员。
: : 所以回黄国昌回这个要表达啥可以有人告诉我吗?
: : 诉讼代理人跟他是不是律师根本一点关系都没有
: : 所以有小葱可以告诉我
: : 他回这样一大段话要表达啥吗?
: : 他不是法学教授吗?所以一定要用律师身分去吗?
: 因为条文是”非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而黄国昌本身具有律师资格 所以不能适用此项条款
: 仔细一点说:
: 黄国昌现在的身分是立委/律师/法学教授三者同时存在
: 所以
: 1.因为是立委 虽具有律师资格 所以照规定无法行使律师职权
: 2.因为具有律师资格 所以就宪法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第八条第3项
: 故因上述两原因 黄国昌无法以诉讼代理人身分出庭
: 所以才以机关代表人身分出庭
: 以上
这什么狗屁逻辑啊
一会说我有律师证,但现在不是执业律师,所以不具备律师资格。
一会说我有律师证,所以身份上不能用非律师身份法学教授身份上场。
一个律师身份两种解读喔。
不用屁话一堆啦
国民党诉讼代理人陈清秀
以前当过律师啦
现在是大学教授啦
大学教授属于简任公务员,不能执业啦。
所以他就是一个有律师证,但目前不能登记公会执业的律师啦
跟黄国昌一样啦
他就有资格当国民党诉讼代理人
懂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