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之铭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7718
: 黄国昌日前透过直播,要求大法官务必进行言词辩论,让相对人陈述意见,“若是只依民
: 进党的书面申请下判决,将有损宪法法庭的威望与公信力”。
: 对于大法官应否进行言词辩论?林明昕指出,《宪法诉讼法》第25条规定,仅第五章(总
: 统、副总统弹劾)及第六章(政党违宪解散)的案件,其判决应本于言词辩论为之;至于
: 国家机关、立法委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诉讼法》则规定,其判决“得”不经言
: 词辩论为之;而《宪法诉讼法》第43条亦规定,宪法法庭为暂时处分裁定前,“得”命当
: 事人或关系人陈述意见或为必要之调查。
: 林明昕特别加重语气强调:“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意思就是看大法官的决
: 定,他们可以进行言词辩论或陈述意见,也可以不进行,总之法律没有规定一定必须进行
: 干,这个过程不是板上前几天才出现过
: 看来大法官的法官,康乃尔法学博士黄国昌的输入法也是用拼音
诉讼一般分为事实审,跟法律审:
- 事实审,顾名思义就是判断事实
比如你有没手杀人、有没有肇事、有没有收钱办事。
由于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推断,比如传唤目击证人、调阅监视录影、勘验监听录音,而这
些证据,用书面文字很难全面的表现出他的内容及性质,必须透过两造对于证据的内容进
行描述、相互质疑,才有可能展现证据的全貌。
所以事实审,原则上必须两造到庭辩论。
( 当然不同类型的诉讼或者非讼程序,略有差异,实务上也经常允许传闻证据,不过这另
当别论,以下只说明原则性问题。而且即便是传闻证据,不经两造辩论,其实也很难呈现
证据的全貌。)
- 法律审,顾名思义就是争论法律
比如上诉第三审,就是法律审。
这个时候两造不再是争执事实有没有发生,而是争执法规要怎么解释、适用。
比如一、二审已经确认我这官员收钱办事,但是我主张自己收钱办事的事项,不是我的法
定职权范围,所以在法律上不构成收贿罪。
这种情形,因为事实没有争议,只是法律论点的交锋,用书面文字就可以充分表达两造的
观点,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言词辩论。
- 再看宪法诉讼法,为什么只有政党违宪审查跟总统弹劾案需要言词辩论?
因为这两种宪法诉讼,都需要判断事实。
为什么法规违宪审查(也就是本次的国会五法释宪案)不必要言词辩论?
因为这种宪法诉讼,不涉及事实判断,只是法律论点的交锋。
抽象法规审查,只要把法律论点呈现于书面,交由大法官判断,本身就很足够了,你到庭
言词辩论,也只是把自己呈现于书面的论点重复一次而已,不说完全没有意义,但边际效
用极其低微。
所以黄国昌在那边胡扯什么没有言词辩论,宪法判决公信力就不足,完完全全就是在操弄
民粹。此刻的他不是法学者,他只是一个争流量的网红而已。